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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公司法》修订议案表决通过,餐饮企业快来关注变化点!

   日期:2024-01-30 12:59: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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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的来说本次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贴合现代的经济运行和市场发展,同时对于餐饮连锁企业未来经营道路上的规范性更加严格要求。
除了全文结构调整和内容表述变化之外,究竟新修订版《公司法》有哪些实质变化点呢?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1、认缴注册资本应在五年内补足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自2013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公司企业确实迎来了发展最好的窗口期,大大降低了创业成本。
而最新修订版《公司法》已明确指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考验企业现金流管理的能力,同时也让更多的餐饮企业在公司注册时需要长远谋划。
为了能够更加平稳地过渡,照顾已设立但未实缴企业,新修订议案也设置了过渡期,“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由此可见,相应的法规在执行层面很可能不会使用“一刀切”的方式,而是让企业平稳过渡。
2、未按规定实缴被视为“失权”
注册资本应当在五年内完成缴纳,但是如果股东未按照规定完成实缴,公司会给股东发送最长时间为60天宽限期的缴款通知书。
如果超过宽限期仍未实缴,则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作出股东“失权”决定,要求股东转让或公司注销未实缴股权,在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则由其他股东按比例足额缴纳出资。

明确各方权责边界

此次修订完善了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很多关于忠实和勤勉方面的责任。
如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明确了股东作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还是由股东自己承担;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了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形下的法律责任等。

公司注册要求变化

1、公司注册时人数变化
此次修订将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删除,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各项规定中体现一人有限公司。
比如此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2、机构要求变化
不再强制要求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可以自行选择设立监事会,或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代为行使监事职权,并且特别强调董事会中职工代表也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3、会议条件变化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章节中,调整了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群体条件,由原来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改为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扩大了股东提案的范围。

约定利润分配期限

此次修订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的利润分配事项的期限也做出了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注销流程更加灵活

为了提升行政工作效率,简化工作内容,本次修订添加了公司简易注销的规范,其中第二百四十条指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扩大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范围

本次修订不仅强调了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同时还指出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当然,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查阅资料时要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

强化社会监督,严守信息公示真实性,提升企业信用

本次修订明确公司履行自身财务数据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企业信息公示。
如有公示信息不实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简而言之,未来餐饮企业需要严肃申报工商企业年检信息,切不可漏报、虚报。

明确电子化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行政审批线上化、无纸化,更多的行政许可或行政授权的审批均是电子格式,那么公司取得电子版的行政许可能否使用呢?
答案是可以,比如本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明确表示,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之,新规生效以后,企业需要在公司设立、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财税合规方面更加重视,重新考量门店经营模式,专注品质与服务,诚信经营或许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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