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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服装款式、款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日期:2024-01-31 10:06: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一些经营者傍知名品牌服装款式与款号吸引消费者,价格更低廉的“同款”几乎成为服装行业的乱象。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仿冒服装款式、款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期法信干货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考。



信码|A4.F2160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信 · 裁判规则


1.经营者大批量仿冒竞争对手服装款式和款号,损害服饰原创主体竞争性利益和消费者长期利益,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诉姜某某仿冒纠纷案

案例要旨原告对其设计的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的竞争性利益,被告不仅大批量仿冒与原告服装款式相同的产品,而且在产品链接及网页中标注相同款号,利用原告服装款式与款号的对应关系吸引用户流量,对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时尚流行服饰的原创主体造成了极大损害,且不利于保护消费者长期利益,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2)浙民再25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9期(总第1012期)

2.权利人的服装款式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营者大批量仿冒,且未能提交服装原创设计的证明,该行为客观上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权利人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与B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的服装款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辨识度和影响力,经营者的大量服装款式与权利人服装款式存在程度不一的相似,且未能提交服装原创设计的证明的,构成仿冒混淆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市场混淆,损害权利人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案例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3-03-16

3.经营者模仿权利人的服装款式,在相同或类似的款式上使用与权利人相同的款号,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挤占权利人的交易机会,损害权利人利益,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服装款式系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服装款号是生产厂商和销售方管理商品的编号,更是消费者检索服装的重要途径。作为和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利用服装款式和款号的特殊对应关系,模仿权利人的服装款式,抄袭权利人服装设计、材料、做工和细节处理等方面的成果,同时,在相同或类似的款式上使用与权利人相同的款号,将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挤占权利人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对权利人的商品构成实质性的替代,损害权利人利益,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1)冀知民终29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08-11

4.无证据表明经营者主张权利的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具有一定影响并造成消费者误认,且无证据证明竞争行为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金羽杰服装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案证据并未表明经营者主张权利的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具有一定影响,并已经与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引人误认为他人的商品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与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同时,尚不能证明案涉竞争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0)京73民终87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9-29

5.经营者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品牌服装并完全仿制后销售和宣传的损害了市场创新激励机制和消费者利益,属于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品牌服装,再完全仿制相同款式的服装,并通过网店、微信等途径销售和宣传,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品牌、产品商誉、攫取他人劳动成果而不劳而获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创新服装款式、积累品牌商誉的经营者的利益,损害了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利益,减少社会总福利,属于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168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2-10-11

法信 ·司法观点



仿冒服装、款号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反思与展望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已经为服装款式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无限制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款式仿冒行为,不仅会引发对滥用一般条款的担忧,也可能出现过度保护服装款式的后果。因此,仅依靠我国现行立法和个案裁判观点,难以有效解决款式仿冒问题,以及实现保护创作者利益与防止垄断实用价值之间的平衡。

从国际上看,其他国家尤其是时尚流行产业发达的国家,同样面临如何保护服装款式、促进产业发展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对策。

例如,德国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中不当模仿他人成果的条款来规制模仿他人时尚流行产品的行为。1

在欧盟层面,2001年颁布的《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确立了非注册式外观设计制度(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简称UCD)。该条例序言部分称,有些产业部门频繁推出大量具有短暂市场寿命产品的外观设计,对这些设计而言,最重要的是没有登记的形式负担,而保护期限的长短则显得较不重要。2因此,在制度设计上,UCD无需通过繁复的注册程序即可自动获得保护;获得保护的条件为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保护期限为自共同体内第一次为公众所知之日起3年;权利内容为持有人能够阻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抄袭被保护外观设计。3在这种保护模式下,权利人在外观设计公开后即可获得保护,进而及时制止仿冒抄袭行为,此外,还能通过公开测试市场反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有市场价值的外观设计进行注册,从而享受注册式外观设计的长期保护。

美国虽然没有UCD制度,但根据2013年新实施的发明法案第102条,在发明的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内,如果某公开行为是由发明人或合作发明人所作,或公开是因发明人或合作发明人直接或间接公开该内容从而获得该发明的他人所作,则不能主张该公开的发明是现有技术。这种广义宽限期制度能够保证设计者无论如何提前公开自己的外观设计,在一段期间内都有权选择是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同时也使设计产品拥有测试市场反响的机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款式仿冒问题。

在我国当前服装行业仿冒现象高发、原创动力缺乏的大背景下,不仅司法应当有所作为,立法层面的评估应对也有必要推进,上述域外做法为我国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思路。当然,对于我国而言,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与德国法类似的不当模仿他人成果的条款,还是改造专利法增设非注册式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抑或完善专利宽限期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论证。无法是司法还是立法,都要在充分考虑不同知识产权专门法与竞争法协调衔接关系的基础上,回应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解决模仿竞争与创新竞争之间的矛盾。

(摘自何琼、刘建中、曾梦倩:《仿冒服装款式、款号的竞争法规制》,载《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9期(总第1012期)。)


注:1.参见范长军:《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52页。

2.牛青青、徐晓雁译:《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中译本)序言第十六条。

3.牛青青、徐晓雁译:《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中译本)第四、十一条、十九条。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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