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该罪。那么, 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
答: 串通投标罪, 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 集体、 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分析,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 国家、 集体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2)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行为, 主要包括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两种类型, 常见表现形式如前所述。串通投标将造成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投标竞争而受到损害, 这种损害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 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 的认定, 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串通投标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①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 集体、 公民的合法利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②违法所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③中标项目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④采取威胁、 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⑤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串通投标。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3) 主体要件。本案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 涉及串通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委员会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 投标人构成共同犯罪, 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串通投标行为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积极采取不正当的串通投标行为, 且明知该行为将损害招标人、 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 过失不构成本罪。串通投标行为同时具备上述四要件的, 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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