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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

   日期:2024-01-31 12:33:4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青海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青海省防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九条禁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公职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以委任、委派(招聘)、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的副科级或者相当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公职人员。

上述范围内已退出现职及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自觉抵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支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存在下述行为的,属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一)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二)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采用非招标方式,或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对工程建设项目“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三)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四)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六)明示或暗示相关市场主体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七)明示或暗示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八)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工作,在评标过程中诱导、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

(九)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十)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一)干涉招标投标投诉及处理工作的;

(十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三)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十四)利用职权牵线搭桥、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督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为记录报告责任人,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第八条 记录报告责任人发现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填写《青海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记录表》(见附件),如实登记记录插手干预领导干部的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名称、时间、方式及提出具体要求等内容;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短视频、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插手干预的,应当记录时间、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上述登记记录以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登记记录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应当附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档案资料归档备查。

记录报告责任人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以书面方式记录和报告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充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 记录报告责任人应当按照“一次一报”的原则,将记录内容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违规插手干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该单位的机构进行报告,一般报至主要负责人,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所涉领导干部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责任人的,记录报告责任人可以直接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有关党委(党组)收到报告后,对所涉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对于属于其他单位管理的,按程序由与该单位同一层级的党委(党组)向其通报。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监督执纪执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所涉领导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研究处理,对于已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当主动消除影响,减少损害。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于报告记载内容属实的,应先对所涉领导停职处理,再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被处理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处理情况向涉及领导干部及记录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于重大典型案件可以向社会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记录报告责任人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对记录报告责任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记录报告责任人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记录报告责任人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四条 记录报告责任人故意不登记记录或者不如实登记记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予以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记录报告责任人单位相关领导授意不登记记录或者不如实登记记录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问题,而被插手干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相关单位记录报告责任人事先未如实记录报告的,应当倒查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落实到位;主要责任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有关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共同汇总分析记录报告和案件查办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

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上应当对是否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说明,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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