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皖经信安全函〔2021〕1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修订情况解读
近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2021年,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2年,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委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以下简称《指南》)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以下简称首次工艺论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贯彻落实四部委《指南》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暂行办法》相关表述,优化工作流程,解决首次工艺论证工作实际问题,更好地指导我省首次工艺论证工作开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一)学习总结。《指南》印发后,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真学习研究《指南》对首次工艺论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总结了2021年以来《暂行办法》实践成果和经验做法,并赴化工企业深入调研,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召开专家研讨会,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首次工艺论证专家意见;发文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征求意见;发文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求意见,并请代为征求相关化工企业意见;向厅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采纳11条,在此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查。将修改完善后的《实施办法》送审稿提请厅综合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
(四)审议印发。2023年12月29日,《实施办法》送审稿提请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可靠性论证。
五、修订主要内容
(一)完善政策依据
在《实施办法》“政策依据”中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内容。
(二)增加首次工艺适用范围
按照《指南》要求,对原有4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适用范围”进行修订,并增加第5项“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内容。
(三)调整专家组人员组成
按照《指南》要求,对“专家组组成”进行修订,删除“专家组成员3—5人”内容,增加“专家组由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内容。
(四)优化论证工作流程
为优化首次工艺论证工作流程,提高论证工作效率,将“并指派专家组成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修改为“必要时可指派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察看意见”。
(五)规范相关表述
根据论证工作需要,在“专家组鉴别意见”中增加“补充完善后再鉴别”内容,在“首次论证意见”中增加“补充完善后通过”内容;将“补充修改后再次论证”修改为“补充完善后再论证”,在“再次论证意见”中增加“补充完善后通过”内容。
六、创新举措
明确了首次工艺论证专家组专业构成。专家组由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为论证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专业技术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经信部门工作责任,发挥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二是加强《实施办法》宣传,赴基层和企业一线开展政策宣讲,就运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政策解答,提升《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三是加强专家队伍建设,重新征集建立安徽省首次工艺论证专家库,严格规范抽取专家,对专家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评,严把论证质量关。
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采用的化工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一)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二)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
(三)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或者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四)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2、3、5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见附件1)、“安徽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件2),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或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及其它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拟采用的化工工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4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安徽省引进国外成熟化工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情况说明”(见附件3),技术转让方或开发方提供的相关专利、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交易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行文上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六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来函后,组织专家组对建设单位采用的化工工艺是否为国内首次使用进行鉴别。经鉴别不是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项目论证的函。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5种情形之一的,专家组对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指派专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察看意见。专家组在鉴别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建设单位陈述意见。
论证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组论证结果出具论证意见。
第七条 专家组应当出具明确的鉴别、论证意见。专家组鉴别意见分为是、补充完善后再鉴别、不是。首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补充完善后再论证、不通过。再次论证意见分为通过、补充完善后通过、不通过,且为最终意见。
论证报告需按专家组意见补充完善的,建设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逾期重新申报。
第八条 专家组由反应评估、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建设单位、技术来源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鉴别、论证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应积极配合现场察看工作。
专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鉴别、论证工作,并对鉴别和论证意见结论负责。
专家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事先申明并回避,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非法利益。
涉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艺技术,组织实施单位和专家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加强日常管理和指导,派员参加论证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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