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长兴县一禽蛋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6日,被处罚人长兴翰霖禽蛋经营部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明门农贸市场内**摊位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