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疑 解 问
导 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三条: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提 问:
与招标项目没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投诉吗?
解 答:
不可以。只有与招标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才可以投诉;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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