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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爆破施工主要爆破器材及临时存放要求

   日期:2024-02-09 01:17: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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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爆破施工主要爆破器材及临时存放要求

市场最为常见的为:

  • 2号岩石乳化炸药

  • 静态破碎剂

  • 导爆管雷管(秒延期、毫秒延期)

  • 导爆管

  • 导爆索

  • 反射四通

  • 起爆针

  • 起爆器

1、2号岩石乳化炸药

2号岩石乳化炸药是一种新型岩石抗水工业炸药,不含任何单体猛炸药,敏感性号,做功能力大,抗水性强,安全无毒,适应于于无沼气和(或)矿尘爆炸危险的爆破项目。

主要性能参数:爆速一般为3200m/s;做功能力260mL(铅柱试验中铅柱孔的扩大值);猛度12mm;殉爆距离3cm;撞击感度≤8%;摩擦感度≤8%;热感度:不燃烧不爆炸;药卷密度0.95~1.30g/cm³有效储存期为6个月。

2、静态破碎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无声破碎剂》(标准号JC506-2008)中将“静态破碎剂”定义为:凡经高温煅烧以氧化钙为主体的无机化合物,掺入适量外加剂共同粉磨制成的具有高膨胀性能的非爆破性破碎用粉状材料,称为无声破碎剂(又称静态破碎剂)。

3、导爆管

导爆管是塑料导爆管的简称,亦称NONEL。它是导爆管起爆系统的主体元件,用来传递稳定的爆轰波。

主要性能指标:

爆速:在20±10℃的情况下不小于1850m/s。在-40~+50℃条件下,一发8号雷管可以可靠地激发20根导爆管。

注:不可再导爆管传爆方向打结、对折、破损。

起爆性能:只有一定强度和适当形式的外界激发冲量才能激起导爆管产生爆轰。一般情况下,热冲量对导爆管的作用不能在管中实现稳定传播的爆轰波。

耐火性能:导爆管受火焰作用不起爆。明火点燃导爆管一端后能平稳地燃烧,没有炸药例子的爆炸声,但能在火焰中见到许多亮点。

耐静电性能:导爆管在电压30KV、电容330pF的条件下作用1min不起爆。具有耐静电性能。

高低温性能:在+50~-40℃时起爆、传爆可靠。

抗撞击性能:在立式落锤仪试验中锤质量10kg,落高150cm,侧向撞击导爆管时,不起爆。汽车碾压低速撞击一般不会使导爆管起爆,而高速撞击则可能会使导爆管起爆。只能是导爆管破损而不起爆,步机枪设计时有时会起爆。

传爆性能:导爆管侧向或管尾泄出的能量不能起爆散装的太安炸药,但是这种泄出的能量如经适当集中,有可能直接起爆低密度高敏感的炸药。

变色性能:为辨认导爆管是否已经传爆。

抗拉强度:25℃时不低于70N,+5℃时不低于50N,-40℃不低于100N。尽管导爆管具有一定的抗拉强度,在敷设导爆管网路时,还是应尽量避免使导爆管受力。导爆管受力被拉细时,管内的要层将断开,药层断开的距离愈大对导爆管的传爆越不利。

4、导爆管雷管

导爆管雷管是专门与导爆管配套使用的雷管它是导爆管起爆系统的起爆元件,由基础雷管与导爆管组合而成,使用导爆管内传播的爆轰波引爆基础雷管的起爆器材。

主要种类:

(1)瞬发导爆管雷管;

(2)毫秒(MS)延期导爆管雷管,也称为毫秒导爆管雷管。

(3)半秒延期导爆管雷管,也称为半秒导爆管雷管。

(4)秒延期导爆管雷管,也称秒导爆管雷管。

5、导爆索

导爆索是传递爆轰波的索状传爆器材,用以传爆或者引爆炸药,或者利用其爆炸力和爆炸产物直接做工。导爆索表面呈红色或黄色。

主要性能指标:

爆速:不小于6000m/s。

起爆能力:起爆能力随装药量和爆速的增加而增大。一般规定装药量11g/m以上、1.5m长的普通导爆索应能完全起爆200g压装TNT药块。

传爆性能:按一定规格组成的爆破网路主索引爆后支索能全部爆轰的能力。此外导爆索具有一定的抗水能力;在高温(50℃)、低温(-40℃)环境条件保温一定时间后,仍保持原有的起爆和传爆能力;在受弯曲、打结和一定拉力作用后仍能完全爆轰。

导爆索通常用雷管起爆,其传爆不受射频、静电及杂散电流的影响。

反射四通

起爆针

发爆器

4、爆破器材临时存放要求

1、临时存放及其适用

临时存放是指由于爆破作业面距爆破器材储存库较远,不能随时从储存库领取爆破器材,而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暂时存放爆破器材,方便领发和回收的情形。非因爆破作业的必要,不得在爆破器材专用储存库以外的地方存放爆破器材。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爆破作业的需要,确定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时间等。

2、原则

(1)时间:自爆破作业的装药前开始,至确认不再装药或爆破作业结束后撤离返库时为止。

(2)数量:临时存放的爆破器材种类和数量根据当班次基本用量、结合环境安全条件和运送安全条件综合确定。

一般要求为:

①通常不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②昼夜不间断连续爆破作业的,每班运送爆破器材有困难的,可限制为1天用量,当运输困难且用量较少时,最多不超过3天;

③对大型爆破工程作业,应不超过当次爆破作业用量。

(3)环境:

①存放点应设在运输车辆便于到达和装卸,方便运送到爆破作业面(即装药地点)的地方;存放点及其到作业面装药的搬运路线应当在爆破作业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便于隔离看守的部位。(就是咱自己的施工区域内)

②存放点周边要求必要的安全警戒区域,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爆破作业过程中存放爆破器材时,存放点应与爆破作业点有充分的安全距离。

③不得设置在各类应保护目标之内或附近,不得存放在爆破面,不得存放于工棚,不得与其他物资、设备工具混合存放。

      

④露天矿山爆破或施工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爆破作业等经常性存放爆破器材的露天地点,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应当选择在与周边需要保护的目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在具备上述条件的环境中,可以利用符合要求的简易房屋(或建筑物)、运输车、船舶等设施临时存放爆破器材。

3、临时存放的管理:

①纳入监督管理:即纳入爆破设计方案、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范围,应当包括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申请材料内;临时存放点,应当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②选择安全环境:即满足上述对环境的要求。

③实施看守和警戒:专职人员不间断看守;除保管员和领取、退还爆破器材的爆破作业人员,其他人员不得靠近;存放场地不得有与保管作业无关的任何活动。

④落实流向登记

⑤及时清退回库

4、临时存放作业的安全要求

临时存放作业应当遵守储存库安全作业要求,并针对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的特点,特别遵守下列要求:

①临时存放处应悬挂醒目标志,确需夜间存放的,晚上挂有红灯。        

②炸药与雷管分别堆垛存放,两者相距不少于25m。

         

③做好防雨、防水、防晒措施,根据必要使用垫木,覆盖帆布或搭建议的帐篷。

 ④作业现场存放的爆破器材应当包装完整,便于清点,一面错记错发、遗漏丢失、损坏;零散的雷管应当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保管箱内,箱内有防止雷管碰撞、振动的措施。

⑤拆箱、起爆体加工等作业不得在临时存放处进行。

⑥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禁止堆放任何杂物。

5、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房屋的安全要求:

①宜为单层结构;        

②地面应平整无缝;

③墙、底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时,应涂防火漆;       

④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⑤参照小型库房的标准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⑥应设独立的雷管存放间,有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

6、爆破器材领取、发放和清退的管理制度:

(1)编制和下达计划: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爆破设计方案、装药图和施工实际编制当班使用爆破器材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事先通知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2)批准领取:领取爆破器材应当在爆破作业现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进行。有爆破安全监理的,最好经过旁站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发放。

         

(3)持证作业: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持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进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保管员进行。  

(4)查验发放:保管员应查验确认领取人员为持证上岗的当班人员为持证上岗的当班作业人员,确认已经批准领取,按照通知的计划发放爆破器材。不得向未经确认为当班爆破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发放爆破器材;不得超过批准计划的种类和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5)用旧存新: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发放较早成产、入库的爆破器材,留存较近生产、入库的爆破器材,保证留存、使用的爆破器材在质量保证期内。

         

领发登记:在领取发放的同时填写领取发放登记册,记录领发时间、领取发放双方人员、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时间,由双方确认签字;同时采集领取发放电子信息。

(7)消耗登记:在爆破作业现场,应当由爆破员与安全员共同清点剩余的爆破器材,共同签字确认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的记录。

(8)退还保管:装药完成后,应当将剩余的爆破器材撤离爆破作业面至临时存放点,由保管员检查清点后保管;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转移至储存库保管。

         

(9)退库登记:保管员在接收清退的同时填写领取清退登记册,记录清退时间、交接双方人员、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时间等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0)领取、发放数据报送:将采集的领取、发放电子信息按照规定时间和渠道上报给公安机关。

7、爆破器材领取、发放和清退的安全要求:

(1)领取、发放的现场管理:看守、保管人员要注意检查领取人员的着装、工具设备、携带物品、提货车辆等,纠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制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领取发放活动。领取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要遵守爆破器材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服从保管员、看守人员的管理,在爆破器材存放场所仅从事领取、退还爆破器材的活动。

         

(2)发放与回收的部位:爆破器材的发放和回收应在单独的发放间(或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内或壁槽内发放。严禁在库房内和临时存放的堆垛部位进行拆箱、分拣、检验、装配或拆解等出师爆破器材的活动。

         

(3)领取发放的包装:炸药及制品、导爆索允许以最小包装单元发放;黑火药应以原包装发放;拆箱后的零散雷管放在作业保管箱内,存放在发放间内。

        

(4)领取、发放的交接验货:交接双方都应当检查包装外观及其警示和登记标识,确认品种无误、包装无损、产品无过期。损坏的、可能损坏的、过期的标识不清而不能判别品种或保质期的,都不得用于爆破作业。回收清退时务必检查确认未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放混存。

        

(5)领取、发放的作业行为:应当轻拿轻放,文明作业。

8、爆破作业中易出现的问题:

(1)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一边整理雷管一边抽烟,现场没有专人监管。

《爆破安全规程》第7.3.1.11条规定: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2)各作业队均无爆破作业记录,雷管、炸药、导爆索均按整数领取,没有按使用量领取,工班长宿舍存放雷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3)炸药库炸药与雷管账物数量不符,炸药超量存放,超领火工品无退库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4)爆破作业完成后未检查、排出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出碴作业时掌子面有未爆炸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施工现场的大部分工点装药采用塑料炮棍,装药作业时工作面采用220V电压进行照明,装药时用炮棍冲撞炸药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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