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电梯维保典型案例通报!
2023年,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特种设备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立案查处了一批有关特种设备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效果,现公布3起电梯维保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电梯维保单位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提升电梯维护保养和运行质量,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一:泉州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
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3年4月17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泉州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两部在用电梯TC27427、TC27428进行检查。根据现场提供的维保合同、维保记录,载明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3月3日,与轿厢公示信息一致,此日期后的保养单均为空白。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向使用单位调取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维保的监控录像,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3月17日至18日均未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
当事人在2023年3月3日完成当月的第一次维保作业后,应在15日内进行当月第二次维保,即2023年3月18日或之前完成,至2023年3月21日案发后,当事人才派遣维保人员对上述电梯进行当月第二次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
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8月28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1部在用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部电梯维保公示卡记录信息显示的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7月8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的电梯维保工作记录表(显示维保单位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里记录的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7月8日。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对涉案电梯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已超过15日。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泉州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
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3年11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泉州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6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两部在用电梯TC69638、TC71818进行检查,发现轿厢内的电梯维保公示卡载明最近一次维保时间分别为2023年9月10日和2023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将维保记录和电梯维保公示卡进行对比,发现维保时间均不一致,且其中5份维保记录时间存在明显涂改。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对上述电梯再次检查,发现电梯维保公示卡载明最近一次维保时间均为2023年10月16日。
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完成日常维保作业后未当场誊写维保时间,导致存在部分涂改;至案发时,上述两部电梯的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还未开展10月第一次维保作业,至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才完成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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