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国务院于2017年9月22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印发2017】46号),取消了工程咨询资质的行政许可审批。因此,原先的工程咨询资质已不能作为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限制条件。
其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2月6日施行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其中,第26条规定,“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也即,现在工程咨询单位仅有行为协会以给予的资信评价等级,已无资质等级的区分。
从上述规定来看,资信评价可以作为委托单位选聘时的参考信息。在工程咨询类招标实务中,建议不以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作为投标人的限定条件,但可以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财务状况、专业技术能力、管理团队人员提出进一步细化条件作为评分标准,以达到择优筛选投标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