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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诉施耐德电梯判赔4000万

   日期:2024-02-19 04:56: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6    评论:0    

2024年2月7日,江苏高院就“施耐德电气”诉“施耐德电梯”案作出(2021)苏知终19号二审判决,维持苏州中院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赔4000万元的一审判决。?

施耐德电气一审起诉认为,第9类“断路器、开关”等商品上的“施耐德”构成驰名,施耐德电梯在第7类电梯商品上构成商标侵权,企业字号及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244474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第9类“施耐德”构成驰名商标,被告施耐德电梯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施耐德” 用于企业名称以及使用www. schneider-elevator.cn和www. schneider-elevator. 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定2011 年至今施耐德电梯公司营业收入达8亿元......根据电梯行业相关公司的年报,行业平均毛利润为29%,扣除相关费用,利润率也应该高于5%,故确定施耐德电梯公司的利润率应不低于 5%。品牌贡献度方面,结合本案实际及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确定品牌贡献度占比50%,以上计算得出数额为2000万元,再依法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施耐德电梯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0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施耐德电梯公司属于以侵害涉案权利商标及 “施耐德” 字号为业的企业,在确定侵权获利时更应参考毛利率,而不是营业利润率......电梯行业上市公司年度平均毛利率为29%,按其从低主张的20%计算,侵权获利达1.18 亿元;如果按施耐德电梯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的平均利润率5%计算,侵权获利亦有2955 万元等。

一审本院认为部分:第11-19页

二审本院认为部分:第31-44页

附二审判决书:?


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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