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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征管办法出台了!

   日期:2024-02-20 02:32:0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5    评论:0    

202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征管办法》),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封关运行起执行。下面以问答方式对《征管办法》做简要解读。

问:《征管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了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2024年1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明确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海关总署制定《征管办法》,目的是准确落实政策,规范海关征税管理,规范企业申报。

问:什么是“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答: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问:合作区内企业加工增值是否可以累计计算?

  答:可以。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问:对适用政策的企业有哪些资质要求?

  答: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合作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问:《征管办法》中“进口料件”具体指哪些料件?

  答:《征管办法》所称的进口料件,是指自境外进入合作区的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包含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合作区的保税货物。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口料件。

问:加工增值比例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

问:计算公式中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相关规定执行。

  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向境内合作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料件价格,以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合作区内企业直接或间接采购自境内合作区外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至合作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问:企业通过什么信息化系统办理加工增值免征关税业务?

  答:企业通过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加工增值业务的备案、加工增值核算申报、接收海关回执、申报情况查询、打印等业务;通过H2018新一代通关管理系统申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报关单。

问:具体业务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征进口关税政策的企业,具体办理流程有三个环节。

  首先,在首次办理业务前,合作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成品及料件信息及生产加工工艺等。

  其次,备案完成后,合作区内企业即可向海关进行内销货物加工增值核算申报,对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海关系统将出具确认编号。

  最后,进口企业凭确认编号办理加工增值货物内销报关手续。

问:确认编号能否重复使用?

  答:可以。如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合作区内企业可无需重复申请确认编号;但上述货物内销价格、料件价格以及制造加工工艺等生产情况任意一项发生变化的,均需按规定再次申请确认编号。

问: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如何填制报关单?

  答:申报地海关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进境关别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关联备案号填报“A+4位关区代码+年份后2位数字+5位流水号”组成的确认编号,需填报一个以上确认编号的,自第二个确认编号起均填报在备注栏;征免性质填报“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代码:496)”;监管方式填报“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减免税方式填报“随征免性质(代码:5)”;运输方式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其他项目填制规范及进口监管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问:哪些情形不能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答:有三种情形,具体是:(一)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企业在申请适用相关政策前,应对生产的成品和料件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准确判断。

问: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如何征税?

  答: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如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问:什么是四类措施货物?

  答: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统称四类措施货物。

问:企业对加工增值情况的申报责任有哪些?

  答:合作区内企业通过公服平台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要求。有关货物出合作区内销前,合作区内企业按规定通过公服平台“加工增值核算”模块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如实申报出区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情况,对自主核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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