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二)
合
规
管
理
01
(一)招标条件不具备的合规风险:
实践中常常出现项目未立项、未经批准就开始招标;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还未获批准;土地、规划手续不齐;资金来源还未落实到位等违规情况。
若在招标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招标,或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导致前期的费用损失等。
02
(二)应招未招的合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将会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处分。
03
(三)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合规风险:
招标人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通常有以几种表现形式:
1.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
2.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 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
6. 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这将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
04
(四)招标单位人员泄露保密信息的合规风险:
招标单位人员泄露保密信息屡见不鲜,其通常表现形式如下:
1.招标单位人员向他人透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
2.招标单位人员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单位人员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出现上述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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