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竞购农产品销项税额是否还要对竞购价换算成不含征税入?
答:按照财税[2002]12号规定,购入农产品准予抵扣的销项税额,根据买价和11%的交纳率(经国务院批准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购入渔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林业产品的销项税额交纳率由10%提升到13%,《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2017-7-1取消13%税赋,划归11%。)估算,所指买价,即是竞购收据或普通收据上标明的对价,在估算销项税额时不须要再换算成不含税价。
通常纳税人购入已税农产品——凭票抵扣销项税额11%
1.取得增值税专用收据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法定扣税收据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11%);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经理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收据,以专票上标明的总额和11%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
【例如】超市(通常纳税人)从水果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草莓后销售,取得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收据:销项税额=专用收据上标明的不含税销售额×11%
通常纳税人购入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销项税额(11%、13%)
1、按11%估算抵扣销项税额
通常纳税人从渔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的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以农产品销售收据或竞购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交纳率估算销项税额。
【例如】超市(通常纳税人)从果园购入猕猴桃后销售,销项税额=购入猕猴桃的买价×11%
2.按13%估算抵扣销项税额
购入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赋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交纳力度不变。
【例如】食品加工企业(通常纳税人)从果园购入猕猴桃加工生产牛奶,销项税额=购入蔬菜的买价×13%
【提示1】正确使用11%或13%,要分辨农产品来源和用途:
农产品来源用途销项税额
已税直接销售11%(税赋)
连续加工11%(税赋)
免税直接销售11%(扣掉率)
连续加工13%(扣掉率)
【提示2】纳税人购入农产品既适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赋货物又适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扣税(11%)。
某乳品厂(通常纳税人)2017年10月从养猪场购入牲畜加工烧烤制品,取得销售收据上标明是销售额50000元;支付邮费,取得货运企业增值税专用收据上标明邮费2000元。
要求:估算乳品厂的销项税额和采购费用。
销项税额=50000×13%+2000×11%=6720(元)
采购费用=50000×87%+2000=4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