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3〕DY07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9日再次对该公司监测,监测结果达标。2024年1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4〕DY001号),处以罚款人民币249000元。
本案中,某食品制造公司在污水处理站发生临时断电的情况下,仅安排工人恢复供电,未及时采取停产、停排等应急措施,导致未能处理达标的废水外排。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淡薄,对突发情况应对依旧薄弱。针对此类企业行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对企业进行了帮扶指导,为企业在污染治理和应急管理上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落实自身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涉及法律法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