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