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投标人反映, 某单位开标已经过去三四个月了,评标已经结束, 中标候选人也已经公示, 但迟迟不定标, 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也不见其终止招标。请问该投标人能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吗? 招标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实践中, 招标人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也不终止招标的原因, 可能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满意, 或者招标人意向中的投标人没有入围。《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在定标时, 招标人也有向中标候选人提出附加条件要求承诺, 否则不予授标的情形, 这都会损害投标人的利益, 投标人有权拒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招标人不依法确定中标人的责任, 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因此, 建议该公司与招标人联系了解情况、 协商处理, 也可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寻求解决。
来源: 招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