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建设现状
由于我国企业碳核算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方法与制度还不够完善,企业碳核算相关的人员、流程、技术等方面均较为薄弱。现阶段,国内需主动开展碳排放核算的企业包括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和部分上市企业,其他企业主动开展碳排放核算的数量很少。企业碳排放核算积极性、主动性较差,且未配备相关的核算人员,未建立碳核算、披露相关的流程和制度,难以实现碳排放的准确核算。
碳核算方法是企业碳核算能力建设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因此,加快碳核算方法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企业碳排放核算能力的重要抓手。
现阶段,我国企业层面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主要借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核算方法与准则,包括2013-2015年国家发改委分三批发布的针对24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2015-201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及发电、钢铁、民航、化工等12个重点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国家标准;生态环境部发布2021-2022年发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除此之外,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还制定了地方碳核算方法,如《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 核算和报告指南》(2017版)、《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SH/MRV-001-2012)、《广东省企业( 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 2022年修订)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SZDB/Z 69-2018)。
企业工作内容
1、选择一个年份,作为基准年,核算该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此作为排放基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布的报告和核查指南来实施核算,参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
2、根据自身情况,实施减排措施和抵消措施。
能源管理。可以应用ISO 50001:2018能源管理体系,使用清洁能源、节约用能、提高用能效率。该标准在国内等同采用的标准是GB/T 23331-2020; 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温室气体直接排放;制冷剂管理,减少泄漏; 无碳技术,碳捕捉、碳封存等;参与碳交易 等等
3、每年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量,进行碳中和认定。
碳排放现场核查内容
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文件评审
核查机构应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营业执照;2. 工艺流程图;3. 物料平衡表(如有);4. 能源平衡表;5. 能源审计报告(如有);6. 能源统计报表。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
现场访问
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重点碳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项,并要求重点碳排放单位整改:
(一)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要求》的规定;
(二)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 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 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编写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一) 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 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 重点碳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五) 《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 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七) 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八) 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九) 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
(十) 监测计划的核查;
(十一) 核查结论;
(十二) 开具的不符合项及后续整改情况;
(十三) 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十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核查报告提交及保存
核查机构在完成内部技术复核后,将核查报告交指定的报告授权人签字完成最终核查报告的签发,提交委托方。
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三年,保存文件包括:
(一)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二) 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沟通记录;
(三) 核查过程中从重点碳排放单位获得的所有证明文件;
(四)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五) 最终核查报告;
(六) 其他相关资料。
来源:生态环境部、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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