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备案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贮存情况信息、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减量化计划和措施、转移情况信息等内容。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单位、或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或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对于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对于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内容相应减少。
在按年度申报的基础上,分别对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简化管理单位增加按月度和按季度申报的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推行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有条件的可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注意事项
1,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重量、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
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上年度剩余量如实记录;
3,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4,提交时间依据各区监管部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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