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实务中,出现一个合同项下确定多个核心产品时,全部核心产品品牌都相同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但只有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如何计算?例如:网络集成项目有3个核心产品(服务器、网络交换机、存储),只有1个核心产品服务器品牌相同,其他品牌均不同,能认定一家投标人吗?
答: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集成项目采购的,应该明确核心产品,以核心产品的品牌是否相同作为判别是否为一家投标人的依据。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个投标人。为便于采购活动开展,如果确有必要设置多个核心产品的,建议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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