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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息
政府采购中,这样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属违法情况 !
日期:2024-03-04 09:44: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
11
评论:0
中招采培(北京)技术交流中心
中招采培:
致力于招投标采购全方位服务(鼎力支持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培育行业最优秀的招标代理、深度解析行业最新政策、全运作流程实务操作案例解析)
众所周知,在政府采购中,
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开展的根本依据,而投标资格条件又是采购文件的核心组成。
如何规范合理地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条例中已有明确说明,在此就不多赘述。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是
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常见的七种违法情况,
供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参考。
一、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1、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
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
3、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二、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2、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
3、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
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
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
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
2、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1、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五、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1、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5、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
6、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7、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
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政国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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