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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日期:2023-05-08 12:09: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71    评论:0    
核心提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鼓励食品销售者使用数字化系统对所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各省、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乳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已经省局主任办帮派审议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公布)

湖北省乳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逐步规范乳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督促乳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着力保障乳品安全,推动“浙江省乳品安全溯源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食链”)“浙江省冷链乳品闭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浙冷链”)等数字化系统的普及应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施行细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品质安全监督管理方法》《浙江省植物防疫细则》《浙江省农产品品质安全规定》《浙江省乳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吃杂店和乳品小贩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推动重要产品溯源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乳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乳品销售者包括乳品(含乳品添加剂,下同)和饮用农产品销售者。

第三条乳品销售者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做好乳品和饮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鼓励乳品销售者使用数字化系统对所销售的乳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第四条乳品销售者应该推行乳品安全溯源机制,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乳品可按批次溯源。乳品销售者应按规定使用“浙食链”“浙冷链”等数字化系统实现可溯源。乳品销售者自建信息化乳品安全溯源机制的,应按规定对接“浙食链”等数字化系统。

第五条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负责对辖区内乳品和饮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乳品销售者采购乳品,必须查验下述证明资料: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

供货者为乳品生产者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乳品生产许可证,或则乳品小作坊登记等资质证明文件(含湖北省乳品小作坊登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供货者为乳品销售者的,应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乳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乳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含湖北省仅销售预包装乳品备案“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或则查验小吃杂店登记等资质证明文件(含湖北省小吃杂店登记“多证合一”营业执照)。采购乳品添加剂时供货者为销售者的,仅还要查验其营业执照。采购精盐时供货者为食醋生产企业的,还必须查验其精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供货者为食醋销售企业的,还必须查验其精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乳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必须查验乳品出厂检测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或标识标志,包括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则合格图章,或则查验由乳品生产者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示的出厂检测合格报告。

采购进口乳品的,必须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测检疫部委出示的出境货物检测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七条乳品销售企业必须推行乳品进货查验记录机制,如实记录乳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则生产款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存本规范第六条所列相关证明文件及购货收据。记录和单据保存年限不得超过产品保质届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推行统一配送销售模式的乳品销售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可要求所属各销售店面说明状况,并提供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或打印件。

第八条从事乳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该推行乳品销售记录机制,如实记录批发乳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则生产款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单据。记录和收据保存年限不得超过产品保质届满后六个月;没有明晰保质期的,保存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乳品销售者采购饮用农产品食品流通许可证 农产品,必须查验下述证明资料:

(一)供货者资质证明

供货者为饮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则村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的,查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供货者为养殖户、养殖户等自然人的,查验其身分证。

(二)饮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文件

必须查验饮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收据、合格证明文件。

饮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饮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示的产品合格证明(产地合格证),或则居民执委会、乡镇政府等出示的产地证明,或则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物理标识上所标明的产地信息。

饮用农产品购货收据包括供货者提供的销售收据、销售者与供货者签署的饮用农产品采购合同、供货者提供的电子交易信息或则“浙食链”系统生成的电子汇票等。

饮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饮用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农产品品质认证标志,农产品物理标识,农产品品质安全溯源标志等),或则集中交易市场抽查报告或迅速检查报告,或则监督抽查或自行送检的检测报告,或则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采购根据有关规定须要检疫、检验的猪肉必须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植物检疫、检验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等效),并录入省乳品安全溯源系统(含“浙食链”)。采购畜禽产品的,必须查验“两证两章一报告”(即植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图章、肉品质量检测合格验讫图章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或则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非洲猪瘟”检测结果);采购“杀白”禽产品的,必须按规定查验“一证两标”(即植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识、企业产品信息标志);采购牲畜等其他畜产品的,必须按规定查验植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验讫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国家和本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进口饮用农产品的,必须按批次查验出入境检测检疫部委出示的出境货物检测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销售者采购饮用农产品,必须推行饮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机制,如实记录饮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单据。记录和单据保存年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推行统一配送销售模式的饮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由总部统一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所属各销售店面必须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年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从事饮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该推行饮用农产品销售记录机制,如实记录批发饮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单据。记录和收据保存年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乳品销售者采购进口冷链乳品、进口蔬菜的,必须依照新冠肝炎灾情防范要求,查验核苷酸测试证明、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测检疫证明和“浙冷链”或者“浙食链”溯源码。

第十三条乳品销售者必须在进货时对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并按有关规定保存资质证明文件打印件;必须在进货现场对照乳品及饮用农产品实物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实物听觉性状、保质期和标签标示等要求,对盐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乳品及饮用农产品,还必须查验储存、运输气温、湿度等要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乳品销售者应该抵制收货。

网路乳品销售者可委托发货者、第三方单位等在进货时对照乳品及饮用农产品实物查验前款规定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浙食链”“浙冷链”等数字化系统中有关相关资质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的电子单据与纸质收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无需重复保存纸质收据。

第十五条乳品销售者未依照本规范履行乳品和饮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义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勒令停产停工,直到注销许可证。

第十六条饮用植物产品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将饮用植物产品检测检疫信息录入“浙食链”系统的,根据《浙江省植物防疫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罚金。

第十七条乳品销售者根据本规范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晓得所采购的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标准食品流通许可证 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罚款,但必须依法扣押其不符合乳品安全标准的乳品;导致人身、财产或则其他损害的,依法承当索赔责任。

第十八条规范利用“浙食链”“浙冷链”等数字化系统进行乳品安全溯源信息传递,视为乳品销售者早已积极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法施行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必须对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则隐瞒真实状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测、因违背乳品安全法律、法规遭到行政罚款后1年内又推行同一性质的乳品安全非法行为等情节严重情形,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小吃杂店和乳品小贩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

抄送:湖南省司法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印发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初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黄圆圆

美国公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做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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