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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 | 深度好文

   日期:2024-03-30 10:29: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1    评论:0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民建中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多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发展。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指导、规范风险投资活动,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培育下,我国涌现了一批风险投资机构,外资风险投资机构也开始试探性地进入中国市场,我国风险投资行业迎来了从0到1的萌芽期。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创业投资企业纳入备案管理,由国务院及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部门行使备案管理职权,其中,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依办法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接受管理部门监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管理部门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该办法作为我国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完善了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了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规范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2013年6月,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并明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由基金行业协会实施登记备案和行业自律。同期,中央编办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监管职责进行调整,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履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2014年2月,中央编办再次确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中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监管。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奠定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法治化基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迎来法治化时代。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或“中基协”)承担起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及自律监管职责。中基协在法律授权及证监会领导下,在私募基金行业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探索步伐,于2014年1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随后启动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从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响应“简政放权”的商事改革要求和“双创”要求,严格限制行政审批事项,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实行“全口径”登记备案,这一时期有大量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登记备案手续,这一时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高速发展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诚实信用为基础的自律监管体制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高速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在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两周年之际,中基协于2016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自律管理迈入系统化制度建构期,私募基金行业由“高速发展期”逐渐迈入“规范化发展期”。在上位法缺失、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中基协开展了积极甚至激进的监管探索,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引入了法律意见书制度,并先后制定了合同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部控制指引、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登记须知、备案须知等一系统制度文件。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机构登记、产品备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要求,建立异常报送公示、失联公示、投诉调解、自律检查执纪、异常经营、信用信息报告等过程信用机制建设,初步形成了信用公示与社会监督、信用约束与自律处分、信用竞争与自主发展良性循环。中基协的一系列监管探索对于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公众影响力起到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一时期,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得到净化,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或重大风险。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中国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领导中基协及证监会派出机构、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全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在经历“高速发展期”、“规范化发展期”后,逐渐迈向“高质量发展期”。这一时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框架逐步形成,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之下,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将实行近十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但尚未正式发布)、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并废止了碎片化的办法/通知/公告/指引,私募基金行业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立体化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体系。在此同时,证监会市场监管二司(原市场监管二部)统筹中基协及各证监局开展了针对伪私募、烂私募的清理整顿活动,中基协于2022年1月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提升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水平,构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常态化退出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私募基金行业治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当前,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已经趋于完善,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包括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在内的行政监管职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及自律监管职权。
从宏观层面来讲,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核心思想为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监管部门围绕这一理念从严把入口关、清理整顿低质量机构、提高存量机构运作质量等多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从微观层面来讲,私募基金行业形成了以登记备案为核心的事前监管、以风险监测与处置为核心的事中监管、以自律管理与纪律处分为核心的事后监管,构建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都将是私募基金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总方向、总要求,私募基金监管部门深刻认识、科学把握新时代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和要求,紧扣“高质量”的主线,努力开创私募基金行业改革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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