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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这家食品公司被罚

   日期:2024-04-05 23:46: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0    评论: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环罚〔2024〕65 号

福建省长汀山水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2DLCGXH  法定代表人:   王*玉  

地址:长汀县大同镇印黄村龙陂哩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8日、2023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将污水沉淀池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环境污染。10月28日监测人员在该沉淀池污泥堆放点采取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水样的PH值为5.6(超标0.4),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0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28日、2023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陪同下的检查,发现你公司擅自将沉淀池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

2.2023年10月28日、2023年10月31日现场拍摄照片1各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及水样采集情况;

3.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擅自将沉淀池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违法事实;

4.2023年11月8日龙岩市长汀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编号:汀环监[2023]第J030号),证明你公司沉淀池旁污泥临时存放点水污染物超标情况;

5.《长汀县绿杨果蔬专业合作社绿杨农产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长汀县绿杨果蔬专业合作社绿杨农产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审〔2019〕29号)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农产品加工生产项目的固体废物应当落实固废污染防控措施;

6.2023年11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下发了《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汀环罚听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于2024年1月25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就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违法事实进行申辩,你公司提出的主要意见:1.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公司清洗芋头过滤出的“泥沙”来自农田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重新作为土壤用于农产品种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定标准通则》GB343302017“固体废物”管理范畴、不属于《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固体废物”范围内;2.认定“擅自将沉淀池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符合事实;3.没有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或生态危害后果;4.告知书定性的“工业固体废物”,裁量采用的是《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一类12项,明显有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我局意见如下:1.关于清洗芋头产生的“沉淀池淤泥”是否应认定为固体废物:(1)本案涉及的“沉淀池淤泥”是在清洗芋头过程中产生的,混入了芋头皮等杂质,非原始土壤,不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的“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应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的“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和《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中的SW07污泥。(2)根据《长汀县绿杨果蔬专业合作社绿杨农产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龙环审〔2019〕29号),水处理站污泥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标准要求。(3)“沉淀池淤泥”虽然具有利用价值,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但不能在厂内作为生产原料使用,在厂内应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所以,将本案涉及的“沉淀池淤泥”认定为一般固体废物,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经调查人员调查,该污泥堆放点虽有水泥地面和一小段围挡,但没有防雨遮盖,堆放点渗出的废水流到了排洪沟。所以该公司采取了防渗漏措施的陈述不成立,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标准要求。3.根据监测报告(汀环监[2023]第J030号),证明污泥渗出的废水的PH和COD因子超标,其中PH超标0.4、COD浓度超标104倍,且该废水直接流到排洪沟,最后流入附近河流,已对外环境造成污染。4.针对裁量采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十一类12项”的问题,属于笔误。根据法律规定,我单位有权主动更正,于2024年1月30日已更正,并将更正后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重新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现场有照片等记录。经我局集体审议后,认为听证会上你公司的申辩和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维持处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六类序号1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缴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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