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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3-05-19 11:01: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61    评论:0    
核心提示: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提出以下意见。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依规开展互助保险。统筹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

为促使村民合作社高品质发展,中央林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展变革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召开村民合作社规范提高行动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召开村民合作社规范提高行动的若干意见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村民合作社是广大农户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实现小农民和现代林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村民合作社总数迅速下降,产业类别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提高,但其发展基础依然薄弱,还面临运行不够规范、与成员连接不够密切、扶持新政精准性不强、指导服务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主任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村民合作社高品质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召开村民合作社规范提高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美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三中党代会精神,牢牢紧扣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布署,落实新发展观念,坚持以农户为主体,以满足村民群众对合作联合的需求为目标,紧扣规范发展和品质提高,强化示范带动,优化扶植新政,加强指导服务,不断提高村民合作社经济名气、发展魅力和推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村民、帮助村民、提高村民、富裕村民的功能作用,赋于单层经营制度新的内涵,为加强山村全面振兴、加快林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地委织对村民合作社的领导,强化村民合作社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地委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农户合作社仍然坚持为农服务的正确方向。

坚持高品质发展。把村民合作社规范运行作为指导服务的核心任务,把村民合作社推动服务农民能力作为新政支持的主要根据,把村民合作社发展品质作为绩效评价的首要标准,实现由重视数目下降向重视品质提高转变。

坚持服务成员。掌握村民合作社“姓农属农为农”属性,敬重村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村民合作社成员提供低费用便利化服务,着力解决小农民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方式推动生产要素向村民合作社优化配置,拓展村民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创新合作机制和模式,以市场需求引导农户合作社高品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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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指导监督。更好发挥政府对村民合作社的指导扶植服务作用,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依法办社和规范整治,加强督促检测,确保新政举措落实落地。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村民合作社品质提高整县推行逐步扩大,运行管理体制格外建立,民主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成员权力得到着力保障,支持新政愈发建立。到2022年,村民合作社品质提高整县推行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争创取得重要进展,补习员队伍基本完工,村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急剧增强,服务能力和推动效应明显提升。

二、提升规范化水平

(四)建立章程机制。

指导村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起草符合自身特征的章程,并按照章程规定推进内部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村民合作社要强化档案管理,推行建立基础清册,推行社务公开,进一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机制化。(林业农村部等负责)

(五)建立组织机构。

村民合作社要依法推行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应紧密配合、协调运转,分别履行好成员(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理事会日常执行、监事会内部监督等职责。规范主管遴选程序和任职要求,明晰其工作职责。执委长、理事、经理和财务财会人员不得担任董事。推进在具有条件的农户合作社中推行地委织,强化对村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提升地委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林业农村部等负责)

(六)规范财务管理。

指导村民合作社认真执行财务财会机制,合理搭载财务财会人员或进行财务委托代理。鼓励地方探求推行村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平台,促进村民合作社财务和营运管理规范化,推行村民合作社发展动态检测模式。村民合作社要按规定设置财会凭证,推行财会档案,规范财会核算,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林业农村部委申报财会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村民合作社每位成员确立成员帐户,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村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必须分别核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产生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位成员,村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要根据相关方法处置。财政补助产生资产由村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确立建立管护机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七)合理分配利润。

村民合作社应根据法律和章程起草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批准施行。村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初盈余中提取社保,适于填补巨亏、扩大生产经营或则转为成员出资。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所在村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列退还。村民合作社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对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成员,予以一定酬金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林业农村部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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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强登记管理。

严苛依法举行村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村民合作社所有成员给予备案。村民合作社要按量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未按量申报中报、年报中弄虚造假、通过登记居所未能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委依法依规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推送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经营异常的村民合作社不得列入示范社评定范围。(市场监管总署、发展变革委、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三、增强服务推动能力

(九)发展山村产业。

鼓励村民合作社运用当地资源禀赋,推动成员举行连片养殖、规模养殖,增加标准化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品质安全,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农户合作社实行白色生产模式,发展循环渔业,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运用。支持村民合作社开发渔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渔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植渔业品牌,积极举办蓝色乳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增强物理标识保护和商标注册,加强品牌营销推介,增加品牌著名度和市场认可度。(林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署、林草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十)加强服务功能。

鼓励村民合作社推进农产品初加工、仓储货运、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村民合作社延展产业链条,扩宽服务领域,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领办成立村民合作社。支持村民合作社召开林业生产托管,为小农民和家庭牧场提供渔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村民合作社和村民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依规举行互助寿险。(林业农村部、财政部、银银监会、林草局、供销合作分社等负责)

(十一)参与山村建设。

鼓励村民合作社建设营运渔业废旧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运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美丽山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农户合作社参与山村文化建设。(发展变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供销合作分社等负责)

(十二)增强利益连结。

鼓励支持村民合作社与其成员、周边村民非常是贫苦户构建密切的利益连结关系,鼓励村民合作社成员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依法出售的非本币财产作价出资。鼓励村民合作社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苦户自愿入社发展生产经营。准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后,以自愿出资的形式投入村民合作社,让农民共享发展利润。(林业农村部、财政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十三)加强合作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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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家庭牧场成立或加入村民合作社,举行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同业或产业紧密关联的村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通过兼并、合并等手段进行组织建构和资源整合。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自愿成立联合社,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得对改建村民合作社的人数下指标、定任务、纳入绩效考评。(林业农村部等负责)

四、开展“空壳社”专项清除

(十四)合理划分清除范围。

清除工作根据村民合作社所在地施行属地管理。在对村民合作社发展状况摸底清查基础上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章程,重点对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觉异常情形的村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除。(林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署、水利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十五)推行分类处置。

各地对纳入清除范围的村民合作社,要逐一清查,精准鉴别存在的问题。借助村民合作社综合协调制度共同会商,根据“清理整治一批、规范提高一批、扶持壮大一批”的方法,推行分类处置。着力推进对清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配合,构建完善部委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体系。(渔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署、水利部、林草局、扶贫办等负责)

(十六)畅通退出制度。

拓展企业简易吊销登记适用范围,对企业简易吊销登记变革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户合作社,可适用简易吊销程序退出市场。推进新政宣传和服务,为村民合作社自主申请吊销提供便利服务。(市场监管总署、税务总署等负责)

五、加强试点示范带动

(十七)扎实举行品质提高整县推行试点。

深入举行村民合作社品质提高整县推行试点,发展壮大单体村民合作社、培育发展村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扶植服务水平。扩大试点范围,优先将贫苦县划入。推行县域内村民合作社登记协同监管体系。鼓励各地举办整县推行村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争创一批村民合作社高品质发展示古县。(林业农村部等负责)

(十八)深入推动示范社争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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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村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机制,持续举办示范社评定,推行示范社名录,推动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四级联创。将村民合作社列入农村信用机制建设范畴,鼓励各地推行村民合作社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村民合作社,在示范社评定和新政扶植方面给予倾斜。建立村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检测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的村民合作社。(林业农村部、人民中行等负责)

(十九)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认真小结各地整县推行村民合作社品质提高和示范社争创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体制建立、运行规范的村民合作社典型,加强宣传推广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村民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奖励。(林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六、加大新政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财政项目扶植。

统筹整合资金加强对村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把深度贫苦地区的村民合作社、县级及以上村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作为支持重点。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种大型项目可以安排村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合作社参与推行农村农地治理、高标准耕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林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落实村民合作社有关税收降价新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村民合作社申请并荣获农产品品质认证、品牌争创等予以适当奖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署等负责)

(二十一)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对村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全省渔业个贷担保机制创新开发适宜村民合作社的担保产品,加强担保服务力度,着重解决村民合作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举行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寿险奖补试点。鼓励各地探求举行销量寿险、农产品售价和收入寿险等寿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渔业寿险品种,满足村民合作社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鼓励各地利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点对点为村民合作社对接个贷、保险等服务。探求建立村民合作社信用评价机制。严防以农户合作社名义举办违法集资活动。(人民中行、银银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等负责)

(二十二)落实用地用电新政。

村民合作社从事设施渔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地在安排农地运用年度计划时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章程,加强对村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鼓励支持村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依法依规盘活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产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村民合作社召开生产经营。落实村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林业生产水价新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展变革委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人才支撑。

分级推行村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分期分批举行村民合作社骨干轮训。借助贫苦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轮训,加强对村民合作社骨干的培植,提高其带贫减贫能力。鼓励支持各种山村人才领办成立村民合作社,引导大本科结业生到村民合作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合作社聘任职业主管人。鼓励支持普通大学设置村民合作社相关课程、农业职业高校成立村民合作社相关专业或设置专门课程,为村民合作社培养专业人才。鼓励各地举行村民合作社国际交流合作。(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七、强化指导服务

(二十四)构建综合协调工作体系。

全省村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大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协调配合,合力推动村民合作社规范增强。地方各级政府要推行建立林业农村部委牵头的村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动村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深入调查研究,推进情势研判,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村民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村民合作社联合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轮训等方面的作用。(全省村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大会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五)构建完善补习员队伍。

重点强化县乡村民合作社补习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订购服务等形式,为各镇遴选村民合作社补习员,采取多种手段,对村民合作社登记注册、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予以指导。大力举办基层村民合作社补习员轮训。(林业农村部等负责)

(二十六)推进基础性机制建设。

抓紧修订村民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建立村民合作社财务机制和财会机制。各地要推动制修订村民合作社地方性法规。大力举办村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增强舆论引导,为推动村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林业农村部、财政部等负责)

中央编办渔业农村部发展变革委

财政部水务部国税总署

市场监管总署银银监会林草局

供销合作社分社国务院帮扶办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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