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38357-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相关政策文件,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为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执业收费的参考依据。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范围包含:招标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后)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协助处理质疑(异议、投诉)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招标代理人应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且应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人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原则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或金额。
第六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人可与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增加服务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人应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协会将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条 本指导意见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随招标代理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公布。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经2024年3月28日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施行,由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计算标准
山东省招投标协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