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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需要通知首次参加投标的投标方吗?

   日期:2024-04-16 14:28: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2    评论:0    

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标投标的行为。在实际招标采购活动中时有发生。

本文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中重新招标的政策要求、重新招标注意事项及重新招标后投标方仍少于3个的处理情况,旨在为招标方提供参考和借鉴。

Part.1

什么情况下必须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Part.2

重新招标

要通知首次参加的投标人吗

为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并顺利开展,招标方应确保其重新招标活动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

招标方重新招标可以调整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时,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程序启动的标志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因此,项目重新招标时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的也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则应当发出投标邀请书。

只要招标公告在法定媒体发布,招标方没有义务再通过其他形式通知潜在投标方。

项目重新招标,为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避免再次废标,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提醒参加过第一次招标的投标方。但是需要把握三个原则:

1、最好是二次开标时投标方数量可能不足三家再提醒。

2、建议采用邮件发送“招标公告内容”的形式提醒,避免就同一项目向投标方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3、不能只提醒某一个投标方,参与过第一次招标的投标方都要提醒。

Part.3

重新招标后

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怎么办

招投标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经常出现。遇到此情形该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除《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及《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外,其他法规都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但存在一定差别,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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