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想增加采购标的,可以澄清更正吗?
答:澄清更正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采购人如果想增加采购标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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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相关事项,代理机构可以帮助其填写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就声明函的法定填写格式、要求进行说明,但不得帮助其填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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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中“自行采购”是直接和供应商签订合同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自行采购”是一种组织形式,主要是指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按照此条规定“自行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
来源: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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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季明
初审|葛涛
终审|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