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