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780919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本案引证商标目前处在撤销申请审查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图形”为识别核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图形”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巨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780919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吉知缘”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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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审查申请主体
答:提交商标评审申请,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复审类案件:申请人应为原审程序当事人。复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情形的,受让人可承继评审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案件: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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