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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静态判定标准(试行)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动态)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动态)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静态)
四、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静态)
2.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动态)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静态)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静态)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静态)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静态)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静态)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静态)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静态)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静态)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静态)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静态)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动态)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静态)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静态)
十八、
1.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静态)
2.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动态)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静态)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动态)
在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中曾提到:精准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出台《山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指南》,细化完善判定方法、范围和标准依据等,制作解读视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常态化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带队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区分静态(设备、周边安全间距等)和动态(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两类,2024年年底前,彻底消除静态重大隐患,大幅压减动态重大隐患。将高危作业场所超过10人(含10人)的,参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指导督促企业进一步细化落实高危作业场所人员数量限制管控措施,健全完善人员自动定位、智能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系统,对人员数量超限情形自动预警、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