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经法院依法调取证据,2022年6月6日关某在办理贸易公司注销之时签订《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贸易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并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但是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关某在贸易公司注销之前并未清算,更没有依法通知原告在内的债权人,其作为贸易公司唯一投资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对贸易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关某向木材公司支付板材款457842.6元。判决后,被告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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