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某农资店货架上销售的“春雷霉素,500毫升装”农药登记证号:PD54-87,分装企业:江门市植保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4月1日,有效期:2年;“授粉座果精,200克装”农药登记证号:农肥(2008)准字1166号,生产企业:潍坊泰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6日,保质期36个月,均已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调查处置
经查核实:上述商品“春雷霉素”,是2018年进货,售价是17元每瓶,现剩2瓶。而“授粉座果精”是2021年3月8日进货,售价是6元每瓶,现剩3瓶。从经营账单上显示,这两种商品在过期后已无销售额。因此该案的劣质农药货值总额是52元,违法所得是0元。
当事人销售过期农药,暂未发现造成农业生产损失。其涉案农药数量、货值较少,无违法所得。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明违法事实,有从轻情形。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于以下处罚:
1、没收“春雷霉素,500毫升装”2瓶和“授粉座果精,200克装”3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法律分析
违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陈述相关的违法事实,且未有造成危害农业生产的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节。行政处罚能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发挥服务保障作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劣质农药的销售不仅侵犯农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给农药使用者带来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合法、高质量的农药难以在市场上公平竞争,影响了整个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击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确保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合格的农药产品,能减少因劣质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和食品安全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