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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防护
输美食品企业
如何建立食品防护计划
——美国《防止食品蓄意掺杂的缓解性策略》(21 CFR 121)解读
一般性规定
生效日期:2016年7月26日。
考虑到某些企业需要更多缓冲时间进行过渡,法规生效时间调整为:
极小型企业:可在法规发布后5年内执行即2021年7月26日前;
小型企业:可在法规发布后4年内执行即2020年7月26日前;
一般企业:必须在法规发布后3年内执行即2019年7月26日前。
截至目前,所有输美食品生产企业(豁免除外)都需要建立并运行食品防护计划。
适用于需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415节要求登记的产品在美国销售使用的本国和国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企业,豁免的情形除外。
下列情况可豁免:
1. 极小型企业;
2. 储藏食品的企业,液体储藏罐企业除外;
3. 不会使直接接触食品的容器发生任何改变的包装、重新包装、贴标、或重新贴标签等企业;
4. 受到FD&C 第419节内容(农产品安全标准法规)中规定的农场;
5. 满足特定条件的酒精饮料企业;
6. 生产、加工、包装或储藏动物食品的企业;
7. 农场混合型企业即在农场进行的下列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储藏活动,这些生产加工活动符合FD&C第418节的低风险活动要求且这类混合型企业由小型及极小型企业经营:
(1)鸡蛋(带壳的,除了未加工的农产品,例如巴氏杀菌的);
(2)野味(整块或切块,未磨碎或切丝,不含辅助成分)。
食品防护措施
必须建立和维护的记录
记录必须:
(1)保存为原始记录、真实副本(例如复印件、图片、扫描件、缩微胶卷、缩微胶片或原始记录的其他准确复制品)或电子记录;
(2)包含在食品防护监测期间获得的实际值和观察结果;
(3)准确、不可磨灭、清晰易读;
(4)与记录的活动执行同时创建;
(5)尽可能详细地提供所执行工作的历史记录;
(6)包括:
①足以识别设施的信息(例如:设施的名称,必要时,设施的位置);
②记录活动的日期和时间(如适用);
③执行活动的人的签名或姓名缩写;
④在适当的情况下,产品的标识和批号(如果有)。
(7)按121法规要求建立或保持的记录,即使符合§11.3(b)(6)关于电子记录的定义,也可豁免遵守联邦法规《电子记录》(21 CFR 11)的规定。但如果记录满足121法规需求的同时也需满足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法规要求的,仍应遵守21 CFR 11法规的规定。
下列情况需由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表来颁布食品防护记录,并应签名和注明日期:
(1) 首次实施前;
(2) 修改后。
1.企业须将所有相关记录在本厂内保存最少两年。如企业需要3年的记录去证明其规模属于小型企业,则必须将相关记录长期保存在本厂,以用于证明其规模。
2.已作废的企业食品防护计划,须继续保存至少2年。
3.除食品防护计划外,对于厂区以外储存的记录,如果在官方检查时能在24小时内现场提供,则也可作为记录管理对象。食品防护计划必须在本厂保存。现场可以提供的电子记录也应作为记录管理对象。
4. 如果工厂设施长期关闭,食品防护计划被转移到厂外其他场所,在官方要求提供时,企业必须在24小时内将食品防护计划带回本厂内。
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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