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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十大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汇总!这些底线不能碰!

   日期:2024-05-10 16:26: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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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食品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出击,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哪些与食品企业息息相关?哪些底线不能碰?我们做了整理,以供参考。

政策一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各地继续抓好外卖商家营销规范 防止餐饮浪费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继续抓好外卖商家营销规范 防止餐饮浪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督促网络餐饮平台、餐饮外卖商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持续规范餐饮外卖营销行为,有效防止餐饮浪费。
在落实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方面,《通知》要求,督促平台优化营销规则和协议规则,在页面显著位置发布适量点餐提示;鼓励平台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商家开发、提供、推广小份餐品,合理设置餐品起送价格,优化满减凑单机制,不将主食纳入满减优惠展示范围;指导平台及时纠正不规范营销行为。
在压实餐饮外卖商家主体责任方面,《通知》明确,督促商家加强动态管理;引导商家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品,如实展示餐品信息,发布适量点餐提示;监督商家规范营销行为,合理确定起送价格;鼓励使用食安封签。
《通知》强调,各地要推进标准修订完善、加大宣贯力度、强化实施监督。线上线下、同频同步开展防止餐饮浪费与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持续开展“随机查餐厅”行动。对造成明显浪费、严重浪费且拒不改正的,依法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政策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则》共6章71条,分为总则、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附则。修订主要内容:

1.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严格重点领域许可方面

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2.在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完善新兴业态许可方面

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在加强风险管控,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进一步优化许可审查要求,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

政策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批准发布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本修改单经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9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JJF 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修改以下内容:

一、4.2.1.2 净含量标注的构成

将第 3 款修改为:“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3位有效数字。例如,标注为‘净含量:5.55 kg’”。

二、4.2.1.4 净含量标注的显著性

将“净含量标注应以清晰可见的粗体字体标注”修改为:“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

三、实施日期

实施日期修改为:2024 年 10 月 12 日,实施日期前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政策四

市场监管总局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和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和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

指导性案例是指已完成相应法律程序并产生法律效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行为案件,虽然不能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可以引述指导案例进行说理,推动裁量尺度统一,实现“类案同罚”的目标。该制度的建立,对于统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质效、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信力,以及服务高质量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定义范围、使用效力、推荐方式、评审流程、结果运用、失效替换等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行《规定》为契机,加大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力度,推动各地统一执法尺度,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政策五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简化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作出要求。

《公告》指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实施,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涉及的境外生产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注释中注明不适用的除外。

政策六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

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产品技术要求》),对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实施备案管理。

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西洋参、灵芝》,将人参、西洋参、灵芝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此次发布的《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了三个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可用的辅料、剂型、工艺等技术要求,明确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要求如标志性成分、污染物指标等必须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目前,与国外膳食补充剂产品备案主要采取“自主评价、自主备案、自负其责”的备案模式不同,在我国为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节约制度成本,提高市场准入效能,法律明确我国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备案双轨市场准入运行模式。保健食品备案原料目录必须基于已注册的产品制定,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并统一明确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在确保工业化、标准化和质量安全前提下,成熟一批,纳入一批,备案一批。

此次将以人参、西洋参、灵芝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是首次将我国传统中药类原料的保健食品纳入备案管理,故特别强调备案产品应符合传统食用方式、传统食用人群和传统加工工艺。同时要求备案人必须具备自己加工保健食品的能力,落实备案人的主体责任。为能够实现产品质量可控和标准化生产,备案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原料提取等前处理能力,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纳入备案管理。在传承传统保健养生文化的同时,保障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强化备案管理源头风险防控,《产品技术要求》提出,各省级市场监管局作为备案主管部门,在对人参、西洋参、灵芝保健食品备案监管和追溯过程中,应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技术要求,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监管,确保国产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政策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一)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新类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政策八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部署2024年春季学期食品安全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加强2024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通知强调,要督促学校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鼠(虫)害消杀,重点检查“三防”、加工场所等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清查库存食品,清理变质、过期等食品和食品原料等,并自查整改到位。

通知要求,要组织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严格执行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组织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整治,加大对大宗食品及原料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并公开相关信息。

通知指出,要规范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对正在实施承包经营招投标的学校,要督促学校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协议),严格约束转包、分包行为,及时公示中标企业。要建立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重点清查不履行合同(协议)约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承包经营企业。

通知要求,要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制止餐饮浪费。

政策九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发展预制菜产业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强化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预制菜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通知》聚焦预制菜范围、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和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4个方面。一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范围。对预制菜原辅料、预加工工艺、贮运销售要求、食用方式、产品范围等进行了界定。同时,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是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明确规范预制菜食品安全要求。推动研制预制菜术语、产品分类等质量标准。

三是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控,严把原料质量关,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加大重点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预制菜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统筹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优质原料保障能力,保障农产品原料品质安全。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鼓励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先进生产工艺装备应用,提升关键工艺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流通效率。积极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支持地方推进预制菜产业集聚区建设。

政策十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部署各地开展为期8个月的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要求,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通知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强化问题整治。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追踪溯源,形成工作闭环。

二是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以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三是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

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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