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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涉嫌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食品被罚没30余万元

   日期:2024-05-13 10:00: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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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金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Aurelien Jean C*** J*** D***

现已查明:当事人委托A公司及B面包房生产面包后进行销售。上述两家生产单位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经统计,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间将委托上述两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面包销售至上海某超市等53家单位,销售金额合计162444.9元,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 162444.9元,涉案货值金额为162444.9元。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

2024年3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徐听告〔2024〕0420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肆佰肆拾肆元玖角(¥162444.9);

二、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肆佰肆拾肆元玖角(¥162444.9)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捌角(¥324889.8)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捌佰捌拾玖元捌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22日

附:法条原文

一、《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节选)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具有相应生产条件和能力的企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生产食品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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