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公司为了扩大规模需要引进财务投资人,融资公司与财务投资人可从三个方面约定对赌条款;这些条款是否都有效?本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如何正确确定对赌条款。
新疆光大公司股东为丁庆忠、李吉庆。2011年8月,金朝阳与丁庆忠、李吉庆及第三人光大日月集团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金朝阳以2000万元出资认购新疆光大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1600万元及资本公积金400万元。金朝阳按约定于2011年8月24日电汇股权认购款2000万元,新疆光大公司也变更了工商登记,金朝阳持有新疆光大公司8%的股份。
金朝阳与丁庆忠、李吉庆、光大日月集团及新疆光大公司签订《新疆光大公司增资扩股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新疆光大公司及丁庆忠、李吉庆应当保证公司每年向金朝阳分配股利,年度分红金额不低于本次增资金额的6%,如果金朝阳取得的年度分红金额低于本次增资金额的6%,则差额部分由丁庆忠、李吉庆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朝阳补足,各方一致同意,该现金补足系丁庆忠、李吉庆无偿赠与,金朝阳在任何条件下均无需返还;
二、新疆光大公司和丁庆忠、李吉庆承诺公司2011年和2012年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和4000万元,若低于承诺值的90%,由丁庆忠、李吉庆对金朝阳的投资进行现金补偿;
三、若新疆光大公司未能在2014年底前上市,金朝阳可要求丁庆忠、李吉庆以合同约定的价格现金收购金朝阳的股权;四、光大日月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签订后,新疆光大公司至今未向金朝阳分配任何股权红利,公司年度净利润也未达到协议约定,亦未上市。现丁庆忠、李吉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金朝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丁庆忠、李吉庆向金朝阳支付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的股权红利款510万元;2.丁庆忠、李吉庆向金朝阳支付2011年度、2012年度利润承诺的现金补偿款1012万元;3.丁庆忠、李吉庆回购金朝阳所持的新疆光大公司的股权,股权回购总价为2833万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初8号判决
关于保证分红额及差额补足条款的效力问题。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金朝阳作为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即增资完成后,新疆光大公司及丁庆忠、李吉庆应当保证公司每年向金朝阳分配股利,年度分红金额不低于本次增资金额的6%,如果金朝阳取得的年度分红金额低于本次增资金额的6%,则差额部分由丁庆忠、李吉庆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朝阳补足,该现金补足系无偿赠与,金朝阳在任何条件下均无需返还。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新疆光大公司及丁庆忠、李吉庆应当保证公司每年向金朝阳分配股利,年度分红金额不低于本次增资金额的6%”,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属于无效条款。但第二条同时约定:“如果金朝阳取得的年度分红金额低于本次增资金额的6%,则差额部分由丁庆忠、李吉庆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金朝阳补足。”该约定系融资股东丁庆忠、李吉庆对投资方金朝阳的分红差额补偿承诺,该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957号判决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涉案补充协议约定,新疆光大公司及丁庆忠、李吉庆应当保证公司每年向金朝阳分红金额不低于本次增资金额的6%,如低于6%,则差额部分由丁庆忠、李吉庆以现金方式向金朝阳补足;还约定如新疆光大公司2011年和2012年净利润分别低于2000万元和4000万元,并且低于承诺值的90%,由丁庆忠、李吉庆对金朝阳的投资进行现金补偿以及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还约定在公司未能上市时金朝阳有权要求丁庆忠、李吉庆收购金朝阳持有的股份。上述约定内容不存在强迫目标公司违反规定进行分红的意思,不存在危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涉案《投资扩股协议》和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Ⅰ、本案例告诉我们:虽然与融资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中约定融资公司保证分红比例,但并非强制性的要求融资公司必须分红,如并没有出现“如不分红融资公司承担违约金如此等等的法律责任”。
Ⅱ、财务投资人与融资公司可从多角度签订对赌条款,如:
①分红额及差额补足角度②公司业绩目标及利润补偿角度
③公司上市承诺及股权收购的角度
每个角度都考验融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智慧和能力,是否有能力顺利赢得对赌条款,同时融资公司也能借此再上台阶。
Ⅲ、融资公司能否对赌成功,经营管理团队不仅要有魄力、智慧和经营管理能力,还需要专业律师的鼎力辅助,否则可能辛苦拉扯大的“孩子”(公司),“改名换姓”(失去控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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