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山村振兴战略,加强品质兴农品牌强农名牌农产品,实现渔业高品质发展,省林业厅决定举办2018年云南名牌农产品和区域名牌农产品报送评价工作,并对2014、2015年荣获吉林名牌农产品头衔的产品进行复评。
报送评价范围
符合报送条件的栽培业、畜牧业类农产品;
2017、2018年有效期到期复评的广东名牌农产品。
湖北名牌农产品评价条件
1.申请人具备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联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四川省境内;
2.在外省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注册商标,且商标即将注册期限须在两年以上;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两年,产生合理的种养规模或生产规模,年销售额达到3000亿元以上,其中糙米1万元以上,鸡蛋、菌类、茶叶、蛋类、家禽类等产品5000亿元以上;
4.产品选用国家、行业或则县级地方渔业标准等标准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推行稳定的品质控制机制、环境保护机制和品质溯源机制,产品品质符合标准要求并达到外省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5.饮用农产品应通过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乳品”、“有机乳品”认证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时限内,或荣获农产品物理标识登记保护;
6.产品品质常年稳定,近十年内无品质安全不良记录;
7.产品具备显著的区域优势和特色,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外省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渔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湖北区域名牌农产品评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专员部委授权的法人或组织;
2.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政府专员部委须具备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植、保护举措和扶植新政,能有效监管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相关产品的品质;
3.产业聚集显著,在特定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其中核心基地不多于30%-50%),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已荣获农产品物理标识登记保护;
4.已产生一批名牌渔业龙头企业(或村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总额占产业集群同类产品总销售总额的30%以上;
5.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奇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承袭;
6.近十年内未出现区域性品质问题或品质安全车祸,具备良好的质量和盛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渔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7.产业服务配套功能较为完善。已确立较大规模的产业专业市场或营销网路名牌农产品,吸引省内外采购商或销售商前来采购或交易;已确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集群区内的企业举办有效的产品测试和技术咨询服务;已确立信息服务网路,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或电子商务服务。
下述状况不予评价
1.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外省,或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
2.近十年内,报送产品在省级及以上各级品质安全风险检测和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3.近十年内,发生重大品质安全责任车祸,或有重大品质安全投诉经核实属实的;
4.近十年内,有使用国家严禁使用以及不符合品质安全要求的渔业投入品记录的;
5.有其它不符合山东名牌农产品、浙江区域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复评结果处理
1.符合报送条件的农产品,继续给予确认;
2.不申报复评的,自然取消“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
3.不符合条件的,撤消“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
报送程序
以上报送工作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林业部委提交报送材料;县(市、区)林业部委负责审查、核实,于5月15近日将审查合格材料申报市林业部委;市林业部委负责初审、复评,于5月25近日报厅加强品牌林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材料请至所在县林业部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