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疑 解 问
导 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提 问 一:
招标人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的,需要重新招标吗?
解 答:
招标人修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时,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提 问 二: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是否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可以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是澄清和修改导致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法定有效时间不足的,应该适当延长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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