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四川省有关规定,介绍与评标专家相关的知识和规定,具体应用时,请结合国家和当地的具体要求。
97.什么是评标专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评标专家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98.什么是综合评标专家库?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 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四川省 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 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 库。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管理四川省综 合评标专家库,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广电、 能源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政务服务和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99.我省评标专家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等。
100.哪些项目应当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专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需要使用综合评标专 家库内专家的情形,经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从综合评 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 的,可以适用其规定。国家有关部委对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1.担任我省评标专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九条规定,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当拥护党的领导,遵守 宪法和法律;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 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 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02.评标专家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评标专家有权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 报酬;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 库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评标专家有权按规定收取参加评 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和交通、住宿、异地评审等费用,以及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3.评标专家负有哪些义务?
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评标专家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主动提出回避;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 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履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104.怎样申请加入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 原则,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个人申请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征 集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 平台公开发布。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根据征集通知,通过省综 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常居 住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初核;经各市(州)发展改 革部门初核合格人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对相应类别申请人进行复核。复核通过人员参加省发展改革委 统一组织的入库培训和考试,合格人员予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每任聘期三年。综合评标专家库 系统对库内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105.哪些人员不予纳入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三)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6.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考试具体有哪些流程?
答:入库考试为全过程线上闭卷考试,实行两阶段、淘汰制。 第一阶段为理论考试,主要考察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等,考试题目依据公开发布的培训资料编制;第二阶段为实务 考试(包括基于真实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模拟评标),主要为分 类考察各行业规范要求和电子评标能力。通过第一阶段考试方可 获得第二阶段考试资格,两阶段考试均通过者,获得评标专家资
格。
107.评标专家可以连任吗?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后,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培 训及资格复审考试。资格复审考试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108.评标专家可以变更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登记的专业类别吗?
答:评标专家申请变更评标专业,如系跨行业申请住建类、 交通类、水利类的评标专业,须通过相应类别的专业资质审核,并参加相应类别的实务考试,通过后予以变更。
109.评标专家哪些情形下将调整出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 自愿申请退出;
(二)年满 70 周岁;
(三)是因身体健康问题或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等原
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
(四)是聘期结束后参加资格复审考试不合格;
(五)是负面行为积分达到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0.对评标专家请假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十八条规定,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且同意参加评标 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使用评标通知中指定的联系方式及时请假。评标专家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及时登记请假信息。 请假时间不足一 日的记一 日,一 日内多次请假的,按一 日计。评标专家一个聘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 18 个月的,自动解聘。
11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12.评标专家哪些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四)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113.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如何推选?
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 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15.我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劳务报酬标准如何规定?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评标 专家每次评标时间在 3 小时(含 3 小时)以内的,按 600 元/次的 基数支付;评标时间在 3 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其超出部 分按 150 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 30 分钟的按 80 元计算,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时的交通费用,
本市(州)内交通费按照 200 元/次的标准支付;跨市(州)交通费按照 500 元/次的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应当按照纳税标准主动申报相关税款(交通费除外),收取评标劳务费时已被扣除的除外。
116.我省对评标专家如何监管?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我省对评标专家实行负面行为积分制管理,省、 市(州)、县(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 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评 标现场的管理,并将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情况及证明材料抄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所涉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 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负 面行为记分表》,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完善积分记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将扣分情况录入综合评 标专家库系统,计入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并通过系统短信等形式告知评标专家。
117.评标专家在现场纪律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 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现场纪律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 30 分钟以上;
(二)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出席,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评标;
(三)参加评标活动,违反评标区域身份核验和通讯工具、电子介质使用等规定;
(四)评标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有过激行为,影响评标秩序;
(五)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118.评标专家在职业规范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 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职业规范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认真准确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
(二)未及时准确维护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回避单位等个人信息,影响评标工作;
(三)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因评标薪酬争议,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五)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而未要求,影响评标结果;
(六)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七)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未要求;
(八)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影响;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
(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十一)发表诱导言论等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或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十二)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十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四)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十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十六)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十七)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与评标相关其他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19.评标专家在遵纪守法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遵纪守法方面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拒不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取证;
(二)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库资格;
(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受到刑事处罚;
(七)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
(八)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0.对评标专家参与网络通讯群组有何要求?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 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 〔2022〕1117 号),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
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121.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的计分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评 标负面行为积分达到 3 分或者一次记 3 分,暂停评标 3 个月;积
分达到 6 分,再次暂停评标 3 个月,一次记 6 分暂停评标 6 个月;
积分达到 9 分,再次暂停评标 6 个月,一次记 9 分暂停评标 12 个 月;积分达到 12 分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次记 12 分且 符合法定情形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评标专家一次评标违反多项标准的,应当分别记录、累计积 分。评标专家处理决定及扣分情况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
122.哪些情形下应当对评标专家适用行政处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 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 定情节严重的,包括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 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 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 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 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记分,一次记 3 分暂停评标 3 个月的; 一次记 6 分暂停评标 6 个月的;一次记 9 分暂停评标 12 个月的;一次记 12 分且符合法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的。
123.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新旧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衔接原则是什么?
答: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做好<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 家库管理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505 号), 评标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之前的,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从旧兼从轻” 原则,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理 (处罚),不作负面行为记分。违规行为发生在 2021 年 12 月 1 日之后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
专家库管理办法》作出处理(处罚),并进行负面行为记分。
125.对评标专家在禁止评标期间仍然参与评标活动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
定,评标专家收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后,在被禁止参加所 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期间,依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 目评标活动属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明确的《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 27 项拒不执行行政监督
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情形,一次记 12 分,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126.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追诉期是多久?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 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27.评标专家对处理决定不认可的救济渠道有哪些?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评标专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作出处理的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评标专家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