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已获取招标文件,但不具有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质疑函,可以拒收吗?
答:供应商依法获取了招标文件,那么就有权对招标文件中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内容,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但因资格条件不满足,无法进入评审环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需要进行几轮报价?
答:对于几轮报价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采购人要根据项目需要磋商的难度事项等,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可以修改采购需求吗?
答: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