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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和林业高级产品增值税降价新政梳理
(一)
渔业生产者销售的
自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渔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渔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养殖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高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2.农产品必须是纳入《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高级林业产品。
【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
(二)
纳税人购入渔业生产者
销售自产的免税林业产品
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享受主体】:购入农产品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容许根据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交纳率抵扣销项税额;其中,购入适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根据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交纳率抵扣销项税额。
2.纳税人购入农产品销项税额已推行核定交纳的,按核定交纳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纳税人购入的是渔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3.《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三)
农产品增值税
销项税额核定交纳
【享受主体】:列入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行业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乙醇、植物油的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列入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范围,其购入农产品无论是否适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均根据《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在部份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方法的通告》(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推行方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县、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税部委可商同级财政部委,按照《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在部份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方法的通告》(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推行方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性,选择部份行业举行核定交纳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选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式估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必须是纳入《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高级林业产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曾经1月15昨日(2012年为7月15近日)或则开工之日起30欧盘,向经理国税机关提出交纳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入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适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交纳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报送缴交罚金时向经理国税机关备案。
【政策根据】:
1.《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在部份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方法的通告》(财税〔2012〕38号)
2.《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销项税额核定交纳试点行业范围的通告》(财税〔2013〕57号)
3.《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简并增值税税赋有关新政的通告》(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4.《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5.《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四)
“公司+农民”经营方式
销售家畜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下,从事家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家禽养殖,纳税人回收再销售家畜,属于林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从事家禽养殖。
2.家畜必须是纳入《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林业产品。
【政策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细则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国税总署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民”经营方式销售家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8号)
(五)
村民专业合作社
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村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村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必须是纳入《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高级林业产品。
2.村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登记的村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根据】:
1.《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村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
(六)
购入村民专业合作社
销售的免税农产品
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享受主体】: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容许根据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交纳率估算抵扣销项税额;其中,购入适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赋货物的农产品,根据农产品竞购收据或则销售收据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交纳率估算抵扣销项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2.从村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必须是纳入《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的林业产品。
4.村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立和登记的村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根据】:
1.《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印发〈农业产品课税范围注释〉的通告》(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村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新政的通告》(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调整增值税税赋的通告》(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国税总署海关总局关于推进增值税变革有关新政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七)
莴苣流通环节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水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水果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水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动物,包括各式水果、菌类动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动物及经选购、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玉米。猕猴桃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减免猕猴桃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告》(财税〔2011〕137号)
(八)
部份鲜活肉蛋产品
流通环节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部份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份鲜活肉蛋产品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减免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则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则冷藏肉,胰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减免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牛奶、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汤汁、蛋黄和蛋壳。
【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国税总署关于减免部份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新政的通告》(财税〔2012〕75号)
(九)
边销茶销售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减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边销茶,是指以白毛茶、老黑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则压碎、炒制,专门遍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2.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
3.纳税人销售享受增值税免税新政的边销茶,倘若已向购卖方出具了增值税专用收据,应将专用收据追缴后方可申请补办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收据未能追缴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政策根据】:《财政部国税总署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新政的公告》(2019年第83号)
(作者:轻松财税/彭怀文。如有侵权,请在顶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