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新政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预留4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列不高于60%。招标企业须将本采购项目中的40%以上份额转包给一家或则多屋内小企业制造商或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招标,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份额占比不得高于6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近十年内(本项目招标截至期前)如在“信用美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税收非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规失信名单(尚在罚款期内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罚款期内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规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将抵制其参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开标现场查询查证)。
(3)提供2021年度由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示的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1月末新组建的公司可不提供但需提供中行出示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
(4)提供2022年国税机关出示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2022年5月末后设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
(5)法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分证明书》原件及身分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分证原件;
(6)提供本单位缴交的近3个月公积金收取证明(单位公积金交费收据,2022年5月末后设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7)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招标人需提供有效的行政总监部委颁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收据(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本次项目的内容);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招标人需提供有效的行政总监部委颁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本次项目的内容);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则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出席同一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则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出席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还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新政:《政府采购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方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看守所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告》(财库[2014]68号)、《关于环境标识产品政府采购推行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推行意见》的通告(财库[2004]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