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行为的内容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且受益主体惠及社会公众,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性质即属于行政委托(20220923)
2、最高法: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不应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20210501)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于2023年6月8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建设、考核,加强全周期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力有序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在承接产业转移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示范效应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设立,可以是一个或多个相邻地市(含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下简称地市)。示范区总数控制在20个左右,原则上每个省(区、市)不超过1个。
第四条 示范区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以5年为一个示范周期,到期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长示范期限。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批复设立、建设指导和考核评估等,重大事项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省(区、市)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管理;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区建设发展。
第二章创建申报
第六条 示范区创建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
(二)区位交通条件良好。位于主要经济发展轴带,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较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产业发展基础扎实。有1个及以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省级开发区等承接产业转移平台较多,产业布局合理,特色产业优势明显,配套能力较强。
(四)产业承接潜力较大。矿产、能源、土地、人力等资源丰富,要素成本具有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
(五)开放合作基础较好。经济外向度较高,与周边地区经济联系紧密,跨区域产业对接合作具备良好基础,区域内部协同发展加快推进。
(六)发展环境良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政策环境优良,省市政府出台有关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举措。
第七条 示范区创建申报程序:
(一)省级发展改革委对照申报条件要求,动员、指导、组织有关地市自愿开展示范区创建申报。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本省(区、市)承接产业转移总体安排和创建申报城市的基础条件等,科学确定示范区申报范围,根据《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组织编制示范区总体方案。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设立示范区的请示以及总体方案。
第三章批复设立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批复设立,按照成熟一个、批复一个的原则开展工作。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安排的,报请国务院批复设立。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总体方案进行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综合考虑设立条件和总体方案成熟程度,统筹研究确定是否设立示范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门户网站对拟设立示范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同意设立示范区的复函,明确示范区建设范围、总体要求、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复函,印发示范区总体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指导,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组织召开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是示范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落实国家有关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文件,制定本省(区、市)专项政策举措;定期跟踪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五条 示范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是示范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细化示范区总体方案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二)依托省级以上开发区,聚焦产业承接重点,深化开放合作,开展精准招商,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要素保障,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文件,出台支持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政策举措;
(五)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示范区建设发展存在问题并改进工作,总结报送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做法。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示范区年度总结评价和5年综合考核评估,加强示范区监督管理,指导示范区发展建设。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示范区开展年度总结自评价,总结示范区总体方案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下年度工作考虑,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地方总结自评价基础上,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式,综合经济发展、承接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环境、组织落实等方面指标,对示范区开展年度总结评价,评价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较差进行分级。以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基础,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宣传推广其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安排下年度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
(二)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示范区,指导其提出针对性改进工作举措,加快示范区发展建设,提升发展水平。
(三)对年度总结评价结果为较差的示范区,约谈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督促整改,下年度不予安排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年度总结评价基础上,每5年开展综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较差进行分级。以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基础,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示范区,延续一个示范周期,安排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宣传推广其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
(二)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示范区,延续一个示范周期。
(三)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示范区,在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后,延续一个示范周期。
(四)对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较差的示范区,不再延续示范周期,取消示范区资格,相关省(区、市)三年内不得另行申报示范区。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现象的示范区,立即取消示范区资格,相关省(区、市)五年内不得另行申报示范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设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15〕2898号)。
附 件
1.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总体方案编写指南
2.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律师简介
戴卫祥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40919059
微信号码:dailvsh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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