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或2021任意1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2年1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完税或缴税凭证;提供2022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能够 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3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查询时间:本项目评标结束之前】。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4、其他要求
A包:供应商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药总局公告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相适应的经营资格(采购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采购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供应商为生产商的提供);所投设备产品具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药总局公告的《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规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登记证或产品制造认可表)(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B包:供应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企业注册地已开通网上养老保险查询功能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网络查询截图,没有开通的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查询清单为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