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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规定的通知(第二号)

   日期:2022-10-12 08:01: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浏览:256    评论:0    
核心提示: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七条规定;2、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十七条规定;2、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并按照上述标准划分中小企业。供应商须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4、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的规定,各供应商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网站()(省外供应商需查询当地的“信用**”网站)三个网站查询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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