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并通告了一批不合格食品,包含八爪鱼、黄酒、酱油等食物,通告情况如下。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第五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菡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炼乳味吐司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菡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炼乳味吐司(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3-03-10,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2023年6月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库存。
(三)产品控制情况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该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依法暂停生产,并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截止目前,召回产品0件。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二、福建中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建中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建老酒(黄酒)(规格为485mL/瓶,酒精度:14%vol),生产日期为2022-11-10,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2023年6月25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库存。
(三)产品控制情况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该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该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三、福清龙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章鱼(精选八爪鱼)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清龙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章鱼(精选八爪鱼)(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3-20,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2023年6月21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留样5袋,其余已销售,无库存。
(三)产品控制情况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该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依法暂停生产,并发布召回公告,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截止目前,召回产品0袋。案件查处情况将在后期公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虹捷食品厂生产的金标老抽王(酿造酱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中,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福清市虹捷食品厂生产的金标老抽王(酿造酱油)(规格为5L/桶),生产日期为2022-08-16,氨基酸态氮、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福清市虹捷食品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2月20日,福清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食品的原料、半成品、生产设备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再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2.处以罚款85000元(融市监三山处罚(2023)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氨基酸态氮和全氮不合格的原因: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原料(一油、二油、三油)配比有误,导致检验结果偏低。整改措施如下: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已停止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未发现原料、半成品、生产设备及成品。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