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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茅台、走私冻肉、有毒食品…梅州曝光首批10起案例

   日期:2023-08-08 16:07: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32    评论:0    

8月7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猪皮加工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冻肉案等。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丰顺县某猪皮加工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5月2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通报的线索,对丰顺县某猪皮加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冻猪皮原料、成品猪皮、半成品猪皮及白色的块状物(经调查为吊白块,化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

执法人员对上述相关物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送检物品检出非食用物质甲醛次硫酸氢钠。经查,当事人出于成品猪皮外观好看、防腐等目的,网购吊白块添加到煮制猪皮的水中。

当事人在生产食品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吊白块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形。

2023年6月7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梅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案



2023年4月7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对某小型越野客车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进行核查,发现该车是适时四驱,但当事人无开展四驱机动车检验的相关设备。

经查,当事人对该小型越野客车(四驱)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超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6月1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丰顺县5·21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冻肉案



2023年5月21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丰顺县公安局案情通报,前往位于丰顺县汤坑镇苏姑山治超货场进行核查处置。

现场发现一辆装有进口冻肉的拖挂货车,当事人逃离现场。现场检查未发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涉案物品净重23740.5千克,涉案货值13456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5月25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丰顺县公安局当日作出立案决定,现已追逃归案2人。

案例四 梅州市梅县区某禽肉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6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联合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对梅州市梅县区某禽肉店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发现有粽子成品、粽子半成品、制作粽子的原材料及1袋白色晶体。现场制作人员承认其在粽子制作过程中添加硼砂。经抽检,上述粽子、制作粽子的原材料及白色晶体检测出硼砂。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食品粽子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7月11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五 丰顺县埔寨镇某食品经营店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已注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号梅花饼案



2023年3月14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依法到丰顺县埔寨镇某食品经营店进现场核查处置。

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提取当事人经营的网店信息,发现有“梅花饼”销售记录,现场无库存。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梅花饼”无购进台账记录,且标示的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为虚假信息。“梅花饼”已销售173包,货值1730元,违法所得173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已注销吊销生产许可证号梅花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023年4月14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30元、罚款3270元的行政处罚,另溯源查处4家违法主体(另案处理)。

案例六 陈某运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2022年12月13日,大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大埔县西河省际公安检查站移交线索,在一重型厢式货车内查获一批有“NIKE”等商标标识的运动鞋。

经清点,车厢内装载有运动鞋188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运动鞋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的价值总计为2163052.8元(按市场中间平均批发价格)。

当事人运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5月9日,大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 张某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贵州茅台酒)案



2023年4月1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梅州市梅县区某酒行对张某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举报。

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发函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茅台酒进行鉴定。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作出“鉴定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的结论,涉案茅台酒属于假冒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贵州茅台酒)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5月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八 五华县水寨镇某商店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3年2月9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华县水寨镇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10台半导体激光治疗仪,有3名老人正在使用上述治疗仪,有150张彩色广告单,现场正在播放产品介绍视频。

其视频和广告单上宣传的内容超出该款治疗仪注册登记的适用范围,且经营者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宣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为宣传、推销上述半导体激光治疗仪,于2022年10月起在其店内播放上述视频,截至被五华县市场监管局查获止,当事人通过播放上述视频宣传的方式,以4980元/台的价格销售该半导体激光治疗9台,合计货值44820元。

同时,当事人在未获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委托印制500张该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广告单并进行发布,当事人支付广告费28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023年4月2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广告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三元锂电池案



2022年12月13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梅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元锂电池在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三元锂电池共15只,货值合计10575元,违法所得为420元。

当事人收到产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共召回11只。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三元锂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3月7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三元锂电池,并作出没收该批次不合格的三元锂电池、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21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东莞某电梯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3年1月28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东莞某电梯有限公司在兴宁市永泰路某小区加装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发现该电梯正在使用中,该电梯内未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等,且未在明显位置张贴禁止使用的警示标语或采取围蔽等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经查,该电梯于2022年12月下旬由当事人承担安装竣工,当事人共收到安装费用275000元,全部用于安装材料、人工等费用支出,暂未获利。

当事人在上述电梯安装完毕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擅自将上述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23年2月22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综合自: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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