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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示误差案!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能量值标注错误,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如何适用法条?

   日期:2023-08-09 22:52: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9    评论:0    

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能量值标注错误,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沂蒙特产大煎饼

有营养,买起来!

让我算算,咦!能量值标注不对啊

不行,我要主张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购买某食品公司销售的杂粮煎饼3斤,共花费12.8元,王某于2022年10月23日签收。该煎饼是某煎饼店生产。案涉煎饼的外包装标注,每100g含碳水化合物70.5g、钠110mg、脂肪2.4g、蛋白质12.4g、能量1529KJ。王某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食品中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计算,涉案煎饼的能量值为1498.1KJ(碳水化合物70.5g×17+脂肪2.4g×37+蛋白质12.4g×17)。王某遂以能量虚假标注为由要求食品公司和煎饼店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预包装的杂粮煎饼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属于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但标签瑕疵食品与不安全食品并非同一概念,王某除提出涉案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外,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影响了食品安全且对其造成误导。

同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条表2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其中能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案涉煎饼营养成分表对能量、脂肪、碳水化合物的能量之和标示值(1529KJ)虽与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三、营养成分表(二十三)关于能量及其折算”得出的计算结果(1498.1KJ)不符,但能量之和的计算错误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故对王某要求食品公司和煎饼店赔偿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经营者和生产者的保护,特别是在审理地方特色食品纠纷案件时更要慎之又慎。在经济进入新常态下,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有利于实现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间的平衡。对于食品标签标示误差,要严格审查,误差只有在足以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选择造成误导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事关群众身体健康,保证食品安全,是每一位生产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强化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莫让小本买卖变成赔本生意。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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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邑县人民法院     编写人:宋廷亮、周航
编辑:《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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