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再论食用农产品
前段时间,食品论坛网友就“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了讨论,今日在之前讨论的基础上再论“食用农产品”。
上期讨论回顾:
观点一
观点
1,从食安法中对食品的定义来看,“食品”包括“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定义很明确,“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那么这种成品和原料,无论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还是来源于工业的产品,只要是供人食用或饮用的,都是这个概念中的食品。而一般的概念中,可能“食品”更强调其直接食用的特性。试从例子分析:超市中一个苹果初级农产品定义,其食用农产品的属性都能认可,并且其既可直接食用也可用作食品原料,我们说它是食品可能大家基本也接受,因为它是一般食品概念和食安法食品概念的统一;而供人食用的稻谷,其食用农产品的定性都可理解,说它是食品可能就不太好理解了,因为它在一般食品概念和食安法食品概念中没有统一,但它的确符合“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的定义,虽然它要经过加工成大米甚至煮熟才能食用。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来看,例如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规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 限量指标:稻谷、糙米、大米 限量10 μg/kg”。这个稻谷,既是食用农产品,也是原料,也是食安法中广义概念的食品。所以,“食品”这个术语的概念源于不同的定义,就有着不同的范围,我们不可用常识中的概念、自己的概念去定义食品,并且不要自行割裂原料和食用农产品的关系。使用食品安全法,就要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概念。食安法是出于食品安全角度考量,无论是成品还是原料,无论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还是来源于工业的产品,最终都进了我们的肚子,那么就要安全;为保证食品安全,则要遵守食安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2,明确一下,食安法中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符合食品定义的食用农产品,供人食用。不供人食用的农产品,不属于食安法调控对象,自然也不是食品安全标准调控对象。
3,食用农产品概念再思考。《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是不是这样更易于理解,食用农产品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已经具备可食用条件的产品。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在具备可食用条件前是以类似“农作物”等的形式存在,这时还未形成可食用的“产品”。那么食用农产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就好理解了,食用农产品应符合例如GB 2761、GB 2762、GB 2763、兽药残留要求等,使用农药农业投入品应按相关规定使用并保证停药期以确保残留符合GB 2763,甚至也许会出来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农产品生产良好规范》规定一堆包括农药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的规范。农业投入品是使用在农作物上的,而食用农产品中的农残、兽残是使用农业投入品后的残留,为广义的食品中的污染物。农业投入品对于现代农业生产非常重要,而且对于食品安全也非常重要,因此食安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中的农业投入品进行了特殊规范,如食安法49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4,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人写过一篇拙文《如何正确理解、使用食品安全标准》简单地进行了介绍。这套标准更类似于技术法规,和我国目前的标准体系有些不太一样。而且,是在总结我国食品监管惨痛历史基础以及其它国家好的做法基础上,形成的一套体系。至少在体系设计上很完整、很方便初级农产品定义,虽然目前还没有制定齐全。食品安全监管,只需要看这一套标准,就能覆盖包括从田间地头到生产到存储运输到餐桌的全部过程,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全部类型,包括基础标准、生产规范、产品标准,甚至还包括检测方法,全部覆盖一个不少。这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无论是CAC、欧盟还是美国都没有做到如此一套体系全部覆盖,例如美国,各个部门也玩自己的,技术法规分布在CFR第7、9、21、27、40篇、各州还有自己的技术法规、检测方法更是什么地方都有。改变了以前食品强制标准政出多门、各扫门前雪的混乱现象;也不要用以前的思维模式来理解它,并不是一定要有某个明确的产品标准才能适用它,例如不是需要 一定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南瓜》这样的一个标准指明了南瓜农药残留要符合GB 2763,才对南瓜的农药残留有限量;而是在基础标准中,例如GB 2761、GB 2762、GB 2763、兽药残留要求等,只要标准的分类中包括这种对象,就适用,不管是食用农产品还是工业产品。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食用农产品,对生产者公平么?依法而生,依法而行。法律应当是惩罚违规者,保护合规,惩恶扬善。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用于经营、卖给别人吃,当然要合法。按规定、正确使用农业投入品,正确地停药期,产品一般而言必然就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我想农药的说明书能看懂吧。国家设立的农技站等,不就是指导农业生产么?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常报道,使用禁用农兽药、不遵守停药规定、在污染地点种菜、食用农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各种添加剂等现象屡禁不止,关键是生产者自己知道不能吃,自己只吃什么都不使用的“自留地”产品,这对花钱买来、在现代分工社会只能去买的食用者真的公平么?对严格按规定去做造成成本更高的生产者真的公平么?良心不会痛么?
对楼主的观点基本是认同的!个人以为目前食安法的最大败笔就在于“食品”的概念模糊不清,整个食安法中不同章节、条款中的食品两字的内涵和外延,各有不同,时大,时小,如果制定时能加个括号都好,就不至于有今天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争议了。
关于农兽药使用问题,我赞同楼主食品安全标准是技术法规的观点。但我觉得可能是为了与中国目前生产水平和质量管控水平相适应的原因,现行的标准缺乏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一律标准的概念,或者是象那样的正面清单,这也造成农兽药的滥用的原因之一。如农药标准,有限量标准的,才可以用于判定是否超标,没有限量标准的,似乎没说不可以用(明确禁用的除外),也没有用量要求,那岂不就是可以滥用?如将兽药用于作物,将农药用于饲养动物等等。基层农技站就更不用说了,好多农兽药滥用,他们是功不可没的,有兴趣可以查查孔雀石绿是怎么上了餐桌的。
关于将检测方法列入食品安全标准,我就更不敢苟同了。就是由于这一条款,许多明知有禁用药物的食品,由于没有检测方法,导致无法处罚和处理。
个人意见:用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与食品相关产品原料的农产品,以及可以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即为食用农产品。
新小猫咪咪
不要用以前的思维模式来理解它,并不是一定要有某个明确的产品标准才能适用它,新提法,思考中
观点二
dlnsz 观点
我总结8条供大家参考:
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八大区别
1、食用农产品的本质是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归《农产品质量法》管辖;食品的生产归《食品安全法》管辖;
2、农产品归农业部管辖;食品归药食总局管辖;
3、食品生产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4、进出口是严格区分农产品与食品的;
5、国际组织以及各个国家统计农产品数据包括了食用农产品,不包括食品的数据;
6、我国统计的食品工业产值,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产值;
7、食用农产品生产按照不同的种类,允许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植物生长剂、化肥、饲料等;食品生产不允许用这些物品;
8、食用农产品是农业活动的产品;没有强制执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的产品,属于工业产品,食品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关的食品标准。
上次那杯酒
食用农产品是农民种出来的,食品是工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不涉及到证件,食品生产办的证多了。
两叶一芽
食用农产品在成为成品之前是有生命的(活物),食品没有生命(死气沉沉)。食用农产品按照不同的种类,可使用农药(这个楼主提及)、兽药、植物生长剂、化肥、饲料等;食品不用这些。
对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农产品)是要服从《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相关规定管辖的。
农产品的种植与养殖归农业部管辖,但是进入农贸市场销售归食药监局监管。
目前确实有适用标准胡乱的问题,实际上好多制定标准的人也是糊里糊涂啊,所以就有了食品中的农药限量,套在了农产品的头上。
lzwc
既然已经明确了讨论的是产品按生产的根本属性划分的,那何不更明确一点呢,将题目的食品细化为工业加工食品。现在的划分很容易给人以误解,让人感觉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立法的原因,割裂了它们的本身属性,这样对以后新生事物的理解就会造成麻烦。虽然现在农产品的工厂化生产技术还不成熟,大部分仅处于无土栽培的基础上,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我相信农产品也能实现工厂化的快速生产。
其他区别:
1、农产品的本色表现是种植收获后“不加工,保持天然状态”,加工食品是突出“特定加工工艺”,以使该产品更符合人类生活需要
2、农产品的概念,除了可食用农产品,还包括不可食用农产品“棉花”等,故只有食用农产品和加工食品有关联;还有一类特殊的农产品“中药材”,直接收获后也是农产品,但不是可食用农产品(只有药食两用可算食用农产品)
3、农产品也有执行标准,包括种植标准、农兽药使用标准、储藏标准等,加工食品有加工工艺标准、安全标准、添加剂使用标准、储藏标准等
4、界限是否是农产品的目的,其一是农产品销售不需要许可证(为了方便农民),其二是防止农产品滥用添加剂(98%只能加工食品使用),农产品允许使用的非常少,其三是为了方便分类监管,风险上加工食品风险更大,农产品重点的外源性风险是农兽药,而加工食品的外源性风险主要是添加剂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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